1、问题的由来根据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武汉市综合开发管理局、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房屋买卖双方于2000年签订了买卖合同。以下为相关规定:
第九条“交付期限和条件”:出卖人应当在XX、XX、XX日前将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出卖人与买受人就下列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物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条件达成的协议:(略)
第十四条“出卖人的装修及设备标准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装修及设备标准卖方应遵守双方商定的标准(见附件四)。未达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修、设备差价。装修、设备的差价须经项目成本管理部批准。
附件四:装修及设备标准(略)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房屋具备下列条件:
该房屋已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建筑”的使用条件;但不符合附件四规定的“装修及设备标准”,因此,出卖人通知买受人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办理交接手续时,买受人以房屋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交接。双方僵持后,买受人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双倍赔偿“装修及设备差价”,同时按照第九条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迟延交付的责任。在这里,我们需要明确三个问题:住房质量问题有什么区别?如何处理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第二,房屋质量问题的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可分为三类房屋质量问题:(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从技术角度看,所谓“主体结构”,是指房屋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相互作用的平面或空间结构。它必须具有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和稳定性,以保证能承受建筑物本身的各种荷载。如:基础、承重墙、这些部位的结构裂缝、倾斜、坍塌等问题,应视为主要结构问题。(2)生活质量受到严重影响。这是指房屋质量严重影响购房者享受房屋正常功能和使用的情况。如正常供水和供电。(3)其他质量问题。如房屋渗水、楼板空鼓、墙体剥落等(本文讨论的质量问题属于此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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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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