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及责任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5 08:53:02 318 人看过

承揽合同双方义务有哪些

承揽人的义务有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的义务,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的义务。

定作人的义务有,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承揽人的正常工作。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义务。

一、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应承担什么后果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条: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由此可见,如果定作人的协助义务是完成承揽合同的前提条件,定作人不履行的,承揽人应当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并可以顺延完成工作的期限。如果在合理期限内定作人仍未履行协助义务,将构成本条所称的逾期不履行,定作人的逾期不履行将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承揽工作无法按约完成,此时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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