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文物局
文号:京建科教〔2007〕1154号
发布日期:2007-11-8
执行日期:2007-11-8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规划分局、文委,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北京古都风貌,加强旧城房屋的修缮和改造管理,保障房屋质量和住用功能,推进我市旧城保护、整治工作,市建委、市规划委、市文物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旧城房屋修缮与保护技术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导则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文物局发布的《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风貌修缮标准》(京国土房管房[2004]29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文物局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北京旧城房屋修缮与保护技术导则
1总则
1.0.1为保护北京古都风貌,规范旧城房屋的修缮和改造行为,保障房屋质量和住用功能,依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北京市旧城除文物建筑以外的街巷、胡同、四合院等古建筑,以及近现代建筑的修缮保护、使用功能改造以及市政设施改造工程。修缮、改造工程应符合《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和《北京皇城保护规划》、《北京市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坚持保护历史真实性,保存历史遗存和风貌,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逐步改善居民居住环境的原则。
1.0.3旧城是指二环路以内(含护城河及其遗址)的区域。旧城区域以外的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古村镇及传统街区风貌建筑修缮,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1.0.4本导则所称修缮工程分为五类:翻建、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
翻建(复建、重建)工程:需全部拆除按历史风貌恢复或仅保留小部分原状而进行的复建工程。
大修工程:需拆、换部分主体结构或设备,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
中修工程:需拆、换少量主体结构构件,但保持房屋结构和规模的工程。
小修工程:及时修复房屋的非主要构、部件的日常养护工程。
综合维修工程:以院落或栋为单位,对其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工程。
1.0.5旧城内四合院翻建工程,为确保相邻建筑安全,原则上不得增设地下室。确需增设时,应取得规划部门批准。
1.0.6街巷、胡同、院落、房屋在修缮、整治后,应达到结构安全、能源清洁、设施基本完善、建筑节能基本符合标准要求。修缮工程竣工后,由区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风貌和工程质量联合验收。
1.0.7街巷、胡同、院落、房屋、市政设施在修缮、整治后,各区应做好综合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
2.0.1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修缮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旧城房屋保护和修缮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督促房屋所有权人落实保护修缮责任;协调居民及施工单位关系。
2.0.2年度修缮工作计划,应首先进行确片、分类工作。
确片是根据本年度财力及修缮能力,确定当年修缮、改造的街、巷或院落。确片应本着解危与保护相结合原则,先危险房屋、具有保护价值的院落、临街景观房屋,后一般院落。
房屋的风貌形式、历史文化价值及房屋其进行类别判定,行类别判定,不分类是由辖区房管部门会同文物部门根据院落、房屋的风貌形式、历史文化价值及现状,划分为三类:
一类院落(房屋):建筑保存较好、建筑格局保存较完整的四合院和传统建筑、近代建筑、临街景观建筑等具有一定历史文化背景、具有保护价值的院落和建筑;
二类院落(房屋):院落格局较完整,但建筑已严重破损;
三类院落(房屋):院落中大部分房屋为解放后修建的新式平房。
2.0.3修缮施工由辖区政府组织实施、协调。
3一类院落(房屋)修缮标准
3.1院落的修缮
四合院一般由正房、耳房、厢房、倒座、抄手廊、院墙、影壁、垂花门和门楼等建筑组成。修缮中应恢复为原有格局(如一进、两进、三进、四进、带花园、并列式等)和历史原貌。
修缮后应达到格局完整,层次分明,干净整洁。
3.2房屋的修缮
3.2.1应按照原材料、原形式、原结构、原做法进行加固维修,内部装修可适当采用新材料。
3.2.2屋顶应全部恢复传统形式,如合瓦、筒瓦和灰平台等。屋面经整修后应达到整体平顺,无塌陷、倒喝水等缺陷,脊件完整,檐口平顺,瓦件齐全,瓦垄(灰梗)顺直。
灰平台屋面宜恢复挂檐板或瓦檐口的传统形式。
3.2.3木结构
原有中式木构架在维修中应尽可能保护加固。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进行加固;挑顶、维修后的屋架应保持历史原状。
木材材质要达到干燥、规定强度和耐久要求,禁止使用杨木、柳木等易发生脆断的材质。
主要修缮方法有:新做或局部更换构件、支顶、附檩、串檩、檩柁加固、钢拉杆加固、钢木夹板加固、螺栓加固、铁箍加固、斜撑加固等。
修缮后应达到:屋架牢固无损坏,挠度在安全允许范围之内;檩条、椽子、望板等构件无劈裂、严重腐朽,变形不超过允许值。
原有木柱做法应尽量保存,不露明部分必须做防腐,露明部分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主要修缮方法有:抽换、墩接、挖补、补配附柱、打牮拨正等。修缮后应达到:直顺、坚固,允许有轻微变形、局部顺裂。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必须更换。
3.2.4墙体维修应采用传统青砖,并按传统形式砌筑,原有墙体能够达到围护结构安全要求的,应予以保留。
3.2.5门、窗应按原有形制恢复。可采用与房屋整体风貌相协调的保温窗做内窗。
3.2.6油漆彩画的颜色应以传统色调为主。垂花门等重要部位可做彩画,但已有的旧彩画应以修补为主。
3.2.7石活宜尽量保留,不宜剁斧见新。可通过归安、拆安、粘补等做法进行维修,达到外观整齐、坚固。砖雕、木雕、石雕等装饰性构件应保留,并按原形制进行恢复、修补。
3.3门楼
院门修缮前,应鉴定原有门楼形制,以复原修缮为首选方案。一般有广亮大门、金柱门、蛮子门、如意门、随墙门、西洋门等。
3.4甬路、散水
院内甬路应按原状铺墁方砖、条砖,可分别采用龟背锦、筛子底、海墁等传统排列形式。散水应按原状铺墁方砖、条砖,分别采用一顺出、褥子面、八字面、人字纹等传统排列形式。
3.5中式楼、西洋楼、临街景观建筑
临街商业类房屋、中式楼必须保留原有做法,经修缮后应达到住用安全、基本功能齐备。在空间形态、体量、高度、色彩、材质等方面与其所处的胡同、商业街、院落的风貌特征相适合。维修工程原则上不得有新开门脸、店铺等改变原格局的做法。
木构件应进行必要的油饰彩画。
应恢复传统匾额的形式。门脸的修缮应尽量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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