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临时工劳动争议一般由当地基层法院审理。
相关知识:
基层法院临时工争议案件受理情况
(一)案件数和涉案人数曾逐年递增趋势。我国目前从事各种非正规就业的人数至少有8000万。此类纠纷越来越多,尤其是在经济体制集中转型的关键时期,矛盾一拥而入。笔者所在法院每年受理此类案件在30件左右,且每年呈2%递增的趋势
(二)涉案人年龄岁数不断增大。新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试用期和劳动合同的签订,无临时人员一说。这样以来历史遗留的问题也凸显了出来,有些单位为了应付新的劳动合同法,将工作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员工辞退,于是大部分原告年龄偏大。
(三)涉案领域较为集中。主要以下几类企业:一是国有企业单位。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职工劳动关系处理难度加大,相当一部分职工难以正确转型,使得临时工大量存在。二是事业单位。我国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逐步向科学化、正规化迈进,但由于编制有限满足不了工作量需求,使得事业单位不得不雇佣临时人员,从事司机、文秘、保卫等各种工作。三是劳动密集型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广泛存在的非正规就业领域中,如建筑、加工等企业,劳动关系极不规范,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劳资双方力量对比的严重失衡。
(四)签订劳动合同现象令人堪忧。目前是劳动力市场是供大于求,很多企业不愁用人,因此,这些用工企业为了逃避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大部分劳动者缺乏维权意识,加上不愿意丢掉这份工作使得不签订合同成了理所当然的事实。
(五)此类案件难以调解结案。此类案件用工单位一般不接受调解,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用工单位认为自己并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接受调解就意味着自己承认双方的劳务关系。二是由于劳动者诉求不合理、证据不足等原因,使用工单位自信自己不会败诉而不接受调解。三是部分劳动者工作期间跨年度较广,法律关系复杂,无法开展调解工作。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涉临时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同工不同酬现象严重。同工不同酬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福利待遇方面,在相同的情况下而不同;二是工作条件不同,三是临时工随时有可能被终止劳动关系。
(二)劳动报酬权难以足额获取。一是约定报酬权,难以足额领取,且没有按约定的报酬进行涨幅;二是法定报酬权,工资发放不符合法律之规定。
(三)法律规定不完善。至今尚无一部关于临时工的全国性专门法规或规章,现行城镇职工享有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五大法定保险项目,临时工几乎都未享受到。
(四)劳动争议处理不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适用“先裁后审”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事实上,在劳资纠纷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这种事实上的弱势地位只有通过司法保障才可以得到有效的平衡。加之劳动仲裁部门对临时工申请仲裁的不重视及其它一些违法原因,导致临时工的合理诉求难以达到。
(五)组织工会度不足。目前,我国的工会不是出于第三方的工会,而是设置在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工会,其地位难以达到中立,且城市临时工由于其组织化程度低,使他们失去了参与社会活动的正式组织依托,他们缺乏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平台渠道和载体,在其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能有效借助组织、集体的力量去解决问题。
(六)临时工的其他带名称较多。目前在事业单位中大量存在人事代理人员,即非单位正式人员,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的人事部门。在其他单位中还存在实习人员,其实这些人员已工作几年,但还以实习身份存在。上述人员其实质也为临时人员,同工非同酬现象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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