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起始于西方。由于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西方行政强制执行大致形成了三种法律制度,与之相适应,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也大致形成三种制度模式,即:美国模式、法国模式和德奥模式。
(一)美国模式
美国模式的特点是,税务行政机关在相对一方不履行税务行政义务时,原则上自己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手段,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以命令促使履行。相对一方如果不履行法院命令,法院将以藐视法庭罪,处以罚金或拘禁,这就是“藐视法庭程序”。当然,作为诉讼,被告方也可以就税务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决定是否合法进行辩论,因而其本身就是一次救济程序。同时,它并不妨害相对一方在不服税务行政处理决定时,根据特别法或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向法院请求司法审查。实践中,根据法律规定和授权,税务机关认为有即时强制必要的,可以不经由行政上的诉讼程序,或事前的司法承认而自行执行,如:对负有缴纳国税义务财产的查封与扣押。美国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基础在于,按照美国三权分立的特点,为有效控制税务行政行为,防止税务行政权的滥用,这种对公民极易造成损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从来属于司法权而非行政权,这是美国模式的关键所在。
(二)法国模式
为确保税务行政义务之履行,法国采用由司法机关对纳税义务违反者施加刑罚的办法。依靠纳税义务人对刑罚的恐惧以促使其自动履行。这种刑罚与一般刑罚不同,称为行政罚。但刑罚与行政刑罚只在法律有规定时才适用。如果法律对于某项税务行政义务的不履行没有规定处罚,或者情况紧急,需要即时强制时,税务行政机关也可使用强制力量直接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所规定的义务,称为依职权执行或强制执行。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法律有明文规定;(2)情况紧急;(3)法律无明文规定,也无紧急情况,但法律也没有规定其他执行方法时,强制执行是最后的执行方法。如果有其他方法就不能适用强制执行;(4)当事人表示反抗或有明显的恶意。
(三)德奥模式
德国可以说是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发源地。早在19世纪中叶,普鲁士王国就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来规范行政执行制度。其中,1883年7月30日颁布的《联邦一般行政法》中专章规定了“强制时限”,对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作了具体规定。1953年联邦德国颁布了《行政强制执行法》,法律规定,对金钱给付义务(含纳税义务)的执行由“联邦最高机关与联邦内政部长一致确定的有关行政分支机关”执行。如果法律对上述条款没有明文规定时,由“联邦财政的执行机关”执行,行政强制执行可部分或全部委托下级行政机关代为执行。行政强制执行原则上应以先有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为前提。
奥地利《行政强制执行法通则》公布于1925年,主要内容有:(1)行政强制执行由县级及其上级国家行政官署负责执行。(2)行政强制执行应以最轻微之方法达到强制执行之目的;金钱给付的强制(含税收强制)以不影响被执行人最低限度之生活及不妨害法定赡养义务之履行为限。(3)强制方法有代执行、执行罚、直接强制。直接强制须以先有执行处分为前提。(4)临时处分(假处分)。(5)行政救济。
综观各国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模式,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基本认识:
第一,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税务行政义务为前提,一般情况下,这种不履行必须有不履行的故意。不履行税务行政义务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不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或伪造、变造、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等;另一种是不履行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如应缴而未缴税、逃避追缴欠税等。
第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规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税务行政义务。因此,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应以税务行政义务为限,不能超过当事人所承担的税务行政义务范围。
第三,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基础,理论界长期存在争论。德国《联邦德国行政强制执行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行政处理决定为依据,不直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进行强制执行。日本《行政代执行法》有另外规定,行政代执行可以直接基于有关法律,也可以基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
第四,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税务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源于对行政强制执行权性质的认识,两大法系有较大区别。英美法系国家“司法优先”、“法律支配”是其主要特征,行政强制执行权从来属于司法权而非行政权,行政机关无权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大陆法系中很多国家则将行政强制执行权看成是行政权的一部分,而由行政机关自行执行。
第五,世界上许多国家对行政强制执行程序都有立法规定,甚至每一种强制执行方法都有执行的规程。如德国《行政强制执行法》13条规定有告诫程序。
-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和缺陷
130人看过
-
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是如何的
99人看过
-
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重构
282人看过
-
强制执行税务政策
218人看过
-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有什么不同?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是什么
487人看过
-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模式相关制度是如何划分的
482人看过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更多>
-
国务院行政强制执行有期限限制吗青海在线咨询 2021-12-29行政强制执行是有期限的。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督促其履行;未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
各种税收强制执行有什么具体规定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9-131.一般程序(第40条) 第一,责令限期缴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未缴纳或解缴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缴纳。 第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责令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查批准,可执行强制措施。 第三,实施前述两项措施扣缴或抵缴税款、滞纳金。在强制执行措施中,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即扣押、查封后,不再给纳税人自
-
税务机关如何执行行政强制法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10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如何执行行政强制法分为两大类:一是行政强制措施,二是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
什么是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强制义务?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13以下就是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条件: (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
-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规定有什么,有哪些规定安徽在线咨询 2023-08-14税务机构可以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的行政强制处罚,行政处罚的决定需要由行政机构作出,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