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中常见的“糖衣炮弹”形式有哪些?
1、拆迁方以高价码的口头许诺引诱被拆迁人签订“空白协议”
空白协议是拆迁方的常用伎俩。对于拆迁方来说,被拆迁人若是签署了“空白协议”,对于拆迁方来说便得到了莫大的好处。空白协议签署后,协议中约定的补偿内容填写的权利便全权交到了拆迁方的手中,其可以不经被拆迁人同意而任意填写。而此时对于被拆迁人来说,不仅“高补偿”很难实现,很可能连拆迁安置最低限度的补偿都很难被保障,愿意给多少补偿,全部都由拆迁方说了算。
2、“蝇头小利”以小搏大
拆迁方往往会制定不同阶段的“奖励金”,越早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便能获得越多的“奖励金”。当然,若是拆迁方所给的安置补偿对被拆迁人来说已经称心如意,那么被拆迁人当然越早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越有利,能拿到更多的奖励金。但如果安置补偿明显偏低,达不到被拆迁人的期望值,那么便需要被拆迁人自行权衡利弊,切勿因小失大,损失本应争取的拆迁补偿。
3、与无实权的公司等拆迁方签订协议
国家征收土地,其实施征收拆迁的行为主体一定是政府或相关行政机关。像是办公室、公司等主体是无权与被拆迁人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其所承诺的安置补偿无论有多高,被拆迁人都要谨慎签署协议。该协议一旦签署,便等同于同意拆迁,而小公司一跑路,被拆迁人补偿款拿不到不说,原有的住房也很快面临拆除。而这种情况下后续维权的难度也会随之而增大,得不偿失。
4、对补偿事项含糊其辞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在征收拆迁的同一区域内通常都是统一格式的,其补偿内容手动填写的方式很常见。被拆迁人在签署安置补偿协议之前一定要认真检查其所填写的补偿内容,仔细核对数量、面积与金额是否同谈妥的补偿相一致。只有落实到书面上的补偿才能最终得到,对于不明确的、含糊其辞的表述其可解释范围相当广泛,很可能会与预期相距甚远。
5、刻意规避拆迁方的责任
前期答应的再好,给的补偿条件再优越,无法落实拿到手也是相当恼人的一件事。毕竟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都是由拆迁方来起草的,肯定会以拆迁方的利益最大化来约定协议的内容。因此没有准确的付款履行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的情形十分常见。因此可以规避拆迁方责任的安置补偿协议也要谨慎签署。
6、收走协议原件不归还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经签订,签订协议的双方或多方均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及时限履行。若是其中一方或多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那么守约方则可以协议作为证据提起相关诉讼。若是在签署协议后还拿不到协议,协议约定的内容必然难以自证,在后期起诉维权中也会处于被动地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遇到拆迁纠纷找律师有什么用?
1、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和利弊得失。
在遇到法律纠纷时,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知之较少,聘请律师以后,就可以让通晓法律、熟悉诉讼程序的律师帮助分析案情,指点迷津,使当事人明确自己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从而为合法地行使权利打好基础。
2、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调查证据。
当事人聘请律师以后,律师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获取有关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律师还有权查阅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情。这样,就为当事人打好官司,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较大的可能。
3、律师接受聘请诉讼以后,应当出庭参加诉讼,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依法陈述意见和要求。
三、没签订拆迁协议,拆迁怎么维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房屋是先补偿后拆迁的,如果未签补偿协议先拆迁的,被拆迁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申请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n(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n(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n(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n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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