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押范围设立的必要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19:50:41 458 人看过

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权利质押的范围比较窄,将可以质押的权利列举性规定为,证券债权、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而将普通债权的质押概括性地归于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中。

权利质押登记办理

登记部门: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办理流程

1、超过半数股东同意出质决议。

2、签订股权质押合同

3、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二)所需材料

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表》。

2、出质人和质权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登记事项相关证明。

(三)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1、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权证明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2、质权合同;

3、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权出质撤销登记。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四)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商标使用权出质设立登记

登记部门: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理流程如下:

1、专利权质押登记:当事人可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流程管理部业务发文管理处办理,或通过邮寄的方式办理。

面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107房间。

寄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业务发文管理处,邮编:100088。当事人应在信封上注明质押登记字样。

2、著作权质押登记: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著作权登记机关办理。

3、商标使用权: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

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商标使用权出质设立登记所需材料:

1、专利权

(1)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标准表格),申请表的内容应当打印(签章除外);

(2)专利权质押合同原件;

(3)出质人和质权人身份证明;

(4)由出质人、质权人以及被委托人共同签章的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以上文件是外文文本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一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2、著作权

(1)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

(2)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

(3)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

(4)作品权利证明;

(5)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

(6)向外国人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

(8)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商标使用权

(1)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式附后);

(2)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

(3)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4)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

(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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