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救护车肇事案中责任被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10:51:11 432 人看过

辽宁省沈阳市一辆载有病人的120救护车在驶往医院途中,与一私家车相撞,造成私家车车主受伤。私家车主为此把肇事司机及沈阳急救中心告上法庭。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定,救护车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有保险,故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损失1.9万余元。

2007年9月3日12时50分,李某驾驶载有急救患者的救护车前往辽宁省人民医院。当救护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与文艺路的交叉路口时,与市民万华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万华受伤。万华住院治疗花费6000余元,误工达半年之久。

事故发生后,因肇事双方是否有不遵守交通信号灯等事实无法查证,交警部门认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不过,心有不甘的万华到法院起诉称,自己是在信号灯变绿时进入路口的,救护车闯红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同时救护车也没有打开警灯、警报,所以救护车一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庭审时,被告人李某辩称,当时开了警灯、警报,是黄灯闪烁变绿灯,救护车是正常行驶。沈阳市急救中心方面则称,救护车属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情况下,其他车辆必须避让,由于万华没有避让且车速过快,才造成事故,所以本方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调查、核实,法庭对原告主张其按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事实予以确认。不过,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救护车没有打开警灯、警报,再加上有证人证明警灯、警报开了,所以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救护车是特种车,但首先也是机动车,应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并确保安全。本案中,李某在执行急救任务时虽已使用警报器,但应注意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驶入路口,而万华驾驶的车辆虽然遵守信号灯,但应当注意让行救护车,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各承担50%的责任。由于该起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赔偿。

最后,法院终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救护车肇事该不该赔偿

事件被救护车撞伤要赔偿

2007年9月3日12时50分,李某驾驶载有急救患者的救护车前往辽宁省人民医院,当救护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沈河区万柳塘路文艺路口时,与万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万某受伤,住院治疗花费6000余元,误工达半年。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沈河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为,此次事故发生时,双方在万柳塘路文艺路口是否有不遵守交通信号灯的事实无法查证,没有认定事故责任。

万某开车和救护车相撞,而救护车又是特种车辆,万某受伤能得到救护车一方赔偿吗?万某诉至法院。万某称:他是在信号灯为绿色时进入路口的,是救护车闯红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当时,救护车并没有打开警灯、警报,所以救护车一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救护车机动车须给救护车让行

救护车司机辩称:当天他接到急救中心短信,要求到泉园小区急救患者,他开车出来就打开了警灯、警报,当时车上有病人,不能像原告所说没开警灯、警报。另外,当时救护车过路口时,是黄灯闪烁变绿灯,救护车是正常行驶,因此肇事责任不在救护车一方。

沈阳急救中心辩称:救护车属特种车辆,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情况下,其他车辆必须避让。万某认为我们负全责,我方认为是万某的车辆没有给救护车避让造成的事故,而且万某车速过快,应该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

法院未能确保安全救护车担责

沈河区法院认为,依据信号灯正常变换规律,绿灯变红灯时,其间会有黄灯闪烁,但红色信号灯直接转变成绿色,其间不会有黄灯闪烁的过程,因此李某的陈述与信号灯变换规律不符,即李某不能准确说明其进入路口时的信号灯情况,法院对万某主张其按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救护车上人员均称,救护车按规定打了警灯、警报,而目击证人证实“警报撞完以后响了一声,然后就没动静了”,因万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救护车没有打开警灯、警报,对其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在本案中,李某在执行急救任务时虽已使用警报器,但应注意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驶入路口,而万某驾驶的车辆虽然遵守信号灯,但应当注意让行救护车,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各承担50%的责任。由于该起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赔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万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1.9万余元。市法院于近日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特种车辆确保安全方可优先

沈河区法院一位法官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这就是所谓的特种车辆的“优先通行权”,但却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救护车是特种车,但它首先也是机动车,应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本案中,虽然李某驾驶的是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可以不受行驶路线、方向、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但前提是确保安全;而对于轿车而言,虽无证据证明存在违章驾驶的情形,但对于执行任务的救护车应让行,因此,肇事双方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应各承担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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