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认罪罪犯的管理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4 09:20:30 340 人看过

1、关键是看案件证据,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罪,如果没有被告人供述但是其他证据罪能够相互印证当然可以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

2、罪犯不认罪有不认罪的理由,如果确实是冤枉的可以看案件证据包括庭前是否认罪、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如果只是存在侥幸心理另当别论

一、罪犯申诉是依法行使权力,不能认定不认罪伏法。

不是的,零口供也可以定罪的,刑事法规定:刑事案件要重证据、轻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有罪,但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如果被告人没有供述,但有其他证据能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应认定被告人有罪。口供只是一方面,还要看其他的证据。

根据《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罪犯申诉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没有其它不守监规、不服从管理、不接受教育、不参加劳动等违规行为的,不能认定为不认罪伏法。

二、《监狱法》

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以上就是关于不认罪罪犯的管理方面的内容

嫌疑人拒不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辩解或沉默。根据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犯罪嫌疑人有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但是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如果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能定罪。

公安机关办案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如果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罪的行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也就是说,所犯罪行事实清楚,证据属实,同样可以认定其犯罪,同样可以判罪量刑。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4日 23: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刑事诉讼法相关文章
  • 对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犯是怎么认定的
    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可以从两个角度理解:1、犯罪预备的中止即停止预备犯罪,犯罪人不再继续为实行犯罪做准备。2、犯罪预备阶段进行到犯罪实行阶段的中止,即没有按照预备的犯罪形式继续实施犯罪。当出现了这两种情形之一的时候均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的中止标志着犯罪人实行对应犯罪的犯意消灭,但是犯罪人并不当然停止犯罪,在一种犯罪预备阶段发生犯罪中止后,可能又会发生另一种犯罪预备。一、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有如下区别1、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已经正式开始实施犯罪。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还未正式实施犯罪。2、停止的时间点不一样。犯罪预备是犯罪着手之前开始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时候;而犯罪中止则是在犯罪既遂之前的任何时间段中都可以发生。3、二者停止的原因不一样。犯罪预备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造成
    2023-03-03
    314人看过
  • 犯罪人员的强奸罪是怎样认定的
    一、犯罪人员的强奸罪是怎样认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犯罪界定(1)强奸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中国的强奸罪保护的是性自主权。(2)犯罪对象: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强奸尸体不够成强奸罪,应构成侮辱尸体罪。(3)行为方式:“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
    2023-05-02
    366人看过
  • 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认定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其中包含的具体罪名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破坏界碑、界桩罪和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具体而言,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1.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2. 骗取出境证件的;3.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4. 出售出入境证件的;5.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6. 偷越国(边)境的;7. 破坏界碑、界桩的;8.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对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的惩罚,我国《刑法》第322条规定,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2024-01-05
    399人看过
  • 对于职务侵占不认罪的怎么处理
    职务侵占不认罪,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犯罪嫌疑人有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但是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如果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能定罪。一、定罪需要经过直接证据吗?定罪并不必须要求直接证据,如果只有间接证据,但是能够互相印证的,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也能够定罪。定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定罪的最终目的是解决行为的犯罪性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判阶段,对影响定罪量刑事实的证明要求是最高的,其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要求(或称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刑事犯罪证据的认定标准刑事证据的认定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求达到的程度。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诉讼理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要求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2023-03-29
    408人看过
  • 主犯不认罪从犯认罪怎样判?
    1、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2、对主犯罪,刑法规定应从重打击,对其定罪量刑,按照其所参与的、组织的、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3、在《刑法》执行过程中,对其减刑、假释应作从严掌握。4、《刑法》对主犯的处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该主犯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或者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由于一般主犯虽然在共同犯罪中对其所参与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毕竟还不能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样,组织、策划、指挥甚至参与犯罪集团的全部活动,因此,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也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同。他们只对自己亲自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那样要对集团所有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
    2023-04-19
    78人看过
  • 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管理是怎样的?
    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管理是剥夺政治权利不能够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方面的一些活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相关法律知识:《刑法》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一、其他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
    2023-03-22
    427人看过
  • 拒不认罪的高管会怎样处罚
    1、被告人不认罪,法院也会根据庭审情况和证据情况作出判决。2、被告人不认罪,表明态度不好,如果证据充分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会加重判决结果。3、被告人不认罪,证据和庭审也不能证明犯罪事实或疑点很多,法官会保守的做出判决。4、如果其他证据不确实充分,一来可能由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来可能由法院作“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一、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被告人从被抓获之日起就拒不认罪,此类现象在毒品案件中尤甚。审判实践中,毒品案件一对一的特殊性致使定罪量刑主要依靠毒品买卖上下家的一致口供,缺少相应的实物证据。被告人心存侥幸,不愿如实供述,试图逃脱刑罚的制裁。2、被告人被抓获之后如实认罪,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又改变口供,不愿承认犯罪事实。有些被告人在被抓获之初,迫于司法机关的强大压力,承认了犯罪事实,但其内心深处不愿接受制裁,抵抗改造。在最初的慌乱之后,重新构筑了心理
    2023-03-03
    219人看过
  • 罪犯不认罪罪犯减刑是怎么规定的?
    为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人民检察院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执行机关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在三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
    2023-04-28
    66人看过
  •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怎样的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为公司、企业所拥有的财物,包括了动产以及不动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犯该罪,涉案数额较大的犯罪分子,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职务侵占6万判多少年职务侵占6万元会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法律规定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将处以刑法处罚。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侵犯了单位所有财产所有权。二、伪造变造股票债券既遂如何量刑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既遂的量刑,具体如下:1、数额较大的,犯罪分子会被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2、数额巨大的,犯罪分子会被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3、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2023-03-03
    134人看过
  •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犯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1)一次组织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1—2人的;(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6)违法所得人民币5—20万元的;(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1)一次组织5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5)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二、骗取出境证件案1、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
    2023-04-28
    258人看过
  • 认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条件是怎样的
    第一,认罪时间必须在当庭,即一审庭审阶段。第二,认罪必须处于犯罪人的自愿,而且自愿认罪的态度还直接影响从宽幅度。第三,认罪的程度只要求达到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第四,认罪针对是事实,而不是要求犯罪人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当庭自愿认罪指的是,犯罪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认定本情节时应当注意;对于未遂犯从轻和减轻规定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法官在判案时要考虑:㈠实行终了的未遂的量刑要比未实行终了的未遂重,对其适用的从宽比例就小;㈡未遂行为距离犯罪的远近程度不同,反映了行为的不同危害程度,未遂行为距离犯罪完成越近的,选择未遂的调节比例越小,反之越大;㈢造成损害大的
    2023-03-25
    331人看过
  • 对间接故意犯罪的理解是怎样的
    1.间接故意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里态度。间接故意也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对这种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所谓放任,指行为人虽不希望,但又不设法阻止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与直接故意不同的是,直接故意的“明知”包括必然和可能,两种情况,因此直接故意可以分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和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两种情况。而间接故意只能包括后一种情况,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不包括明知其必然而仍然为之。正如陈*良教授指出的那样,“如果是明知必然,则无放任可言”。[2]2.间接故意犯罪表现形式在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1﹚行为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2
    2023-06-03
    86人看过
  • 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基本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1、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药品监管秩序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2、客观方面: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①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②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③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④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3、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4、主观方面: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办理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妨害药品管理等刑事案件,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从业经历、认知能力、药品质量、进货渠道和价格、销售渠道和价格以及生产、销售方式等事实综合判断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律师补充:由于进口药不再被拟制为假药,所以,未取得证明文件卖进口药的行为,如果足以严重危
    2023-05-06
    398人看过
  • 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怎样的?
    一、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概念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外汇、有价证券以及金融机构、证券交易和保险公司管理的活动,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构成特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类犯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一)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即破坏我国的货币、外汇、有价证券管理制度以及对金融机构、证券交易和保险公司组织和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度。(二)这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可以将其归纳为以下七种类型:1、破坏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行为2、妨害金融机构的犯罪行为3、破坏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的行为4、扰乱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犯罪行为5、破坏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行为6、破坏外汇管理制度的犯罪行为7、特殊扰乱金
    2023-04-15
    113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 更多>

    #刑事诉讼法
    相关咨询
    • 法院对于强奸罪犯的犯罪处罚是怎样的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1-06
      法院对强奸罪既遂的处罚是:行为人实施强奸罪,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同时有法定加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对于不认罪犯罪人怎么认定自己犯罪事实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8-29
      刑事诉讼判决后,法院判处当事人有罪时,当事人不承认自己有罪的,不影响判决的执行,但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
    • 监狱对罪犯的教育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监狱对罪犯有哪些管理责任职责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2-10
      根据《监狱法》第六十一条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第六十二条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第六十三条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第六十四条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
    • 遗弃罪的认定不作为犯罪是对的吗?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08
      遗弃罪是不作为犯罪。遗弃本身是犯罪人对自己应尽义务的推诿、不履行,是一种放任遗弃对象处于生活无助状态的犯罪心里,其没有主动实施特定加害行为(或者刑法上的加害行为)的意思,故不是作为。
    • 不是犯罪的是否属于犯罪?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11
      是的。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 2.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4.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5.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