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受贿行为的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0:55:27 394 人看过

目录

一、事后受贿的概念…………………………………………………………………4

二、事后受贿的认定前提……………………………………………………………5

(一)受贿罪的罪质…………………………………………………………………6

(二)受贿罪的保护法益……………………………………………………………6

(三)受贿罪的实行行为及其构造…………………………………………………6

三、事后受贿的定性处理……………………………………………………………8

论文摘要

受贿罪由于内部构造的特殊性,往往表现出繁杂的非典型形式,其中尤以事后受贿最具代表性,造成认定上的困难。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收受财物发生于实施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利之后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职后兑现型的受财行为,职后斡旋型的收受行为,先谋后收型的受财行为。本文主要对第三种情形先谋后收的受贿行为的认定进行探讨。对事后受贿认定首先要明确以下前提:第一,受贿罪的罪质,即受贿罪的惩罚核心,就受贿罪而言,其不法核心本质在于不法协议的缔结。第二,受贿罪保护的法益,大体来说,有公务行为的公正性、公务人员廉洁制度说、职务不可收买说等主张,本文赞同以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来论述事后受贿行为的认定。第三,受贿罪的实施行为是索取、期约和收受贿赂行为直接侵犯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不可出卖性。其次在对事后受贿的定性处理时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事后受贿限定于先谋后收的行为,即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之后,明知是自己的职务“报酬”而予以收受或向请托人要求、期约贿赂的行为,行为时双方没有关于贿赂的约定或案发后无充分证据证明有关于事后兑现贿赂的约定。事后受贿中的事前行为是否违背职责要求,就并不影响其整体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第二,事后受贿罪中的所谓事后故意,具有犯罪故意性,符合犯罪故意的基本原理。第三,事后发生的受贿故意与通常所言的典型受贿罪的事前故意,在规范意义上具有等置性。

关键词:事后受贿罪质保护法益索取期约受贿故意

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了受贿罪,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由于本罪内部构造特殊,往往表现出繁杂的非典型形式,造成认定上的困难,其中尤以事后受贿最具代表性,本文对此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事后受贿的概念

在刑法中,关于“事后”的提法并不多,汇总起来大致有犯罪故意类型中的事后故意;状态犯中的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分则中的事后抢劫行为等。从这些有关“事后”的要领中可以看出,所谓事后,是指主要的犯罪事实发生于后的情形,它指代的是时间要领在刑法中不具有构成意义。在受贿罪中,由于该罪构成要件事实的多样化,可能发生某些构成事实间的错位现象(相对于先谋后收的标准情形),即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先实施了一定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事后收取财物,或离退休人员利用曾经的职务关系为他人谋利,从而收受财物的行为,如此行为均区别于典型的受贿罪,由于构成事实上的细微差别,导致其罪行认定的疑难,需要我们耐心区分。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收受财物发生于实施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利之后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职后兑现型的受财行为。本类型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达成合意,利用在职时的职务便利实施职务行为为其谋利,等离退休后兑现贿赂。

2、职后斡旋型的收受行为。即曾经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行为人在其离退休后,利用其原有职务的影响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从而索取或收受贿赂的行为。

3、先谋后收型的受财行为。即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之后收受贿赂或要求、期约贿赂,在实施一定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时或之前没有实施收受贿赂等行为,也没有或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有关于事后兑现贿赂的约定,而在谋利之后行为人收受或约定贿赂时,明知是因为自己的职务行为而获得或约定此贿赂。这里的“谋”是指实施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利,这里的“后”是将收受等行为限定在为他人谋利之后,在时间上既可以在任职期间收受,也可以是离职之后。

第一种情形,职后兑现型的受财行为实质上是典型受贿罪的简单变异,仅仅在犯罪的实施步骤上进行了变通,其实质就是受贿罪,因为主观上有关于贿赂的谋意,客观上利用了职务之便做出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目的在于将来的收受财物,尽管收受贿赂时行为人已离退休,已不具有职务身份,表面上不符合典型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但笔者认为,收受时的无职务身份不影响行为的犯罪性,因为理论上认为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针对的并不是收受财物的行为,收受贿赂时不需要职务起作用,换言之,行为人在接收或与请托人约定贿赂时并不需要利用职务之便,所以即使行为人已离退休,他的行为仍然侵犯其职务的廉洁性,理应以受贿罪论处。

第二种情形,曾经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人在其离退休后利用其原有的职务影响,为请托人谋利,从而索取或收受贿赂的是否构成犯罪,对此理论与实务界曾有过争论,1989年“两高”《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曾规定:“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人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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