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土地转让协议范本
甲方:身份证:
乙方:身份证:
甲、乙双方本着责任分清、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的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之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长期使用)及上盖有一层的房产所有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达成转让协议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面积
甲方将坐落于______的宅基地转让给乙方,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______平方米。具体位置东至:________、南至:________、西至:________、北至:________。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权及附属设施包括:甲方现有所在宅基地的一切建设设施及水电户口等。终身归乙方享有。
二、保证此宅基地手续真实,来源合法,权属清楚,四至界限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权属或债务纠纷,一概由甲方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全部赔偿。
三、转让金额
该宗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元整。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向甲方预付人民币贰万元,剩余款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及相关手续后交付给乙方。
五、宅基地交付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六、房产归属
1、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资建造,房产归乙方所有。
2、建房手续由甲方配合办理,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
3、房屋建成后,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将土地证和房产证办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
1、如甲方反悔应当向乙方全额退还宅基地转让款________万元,并偿付违约金_________万元,如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包括建房、装修工程款和房地产增值部分)。
2、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将宅基地使用证和相关手续办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宅基地不能过户或无故进行交付,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壹拾贰万元。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身份证:
签订日期:
乙方:身份证:
签订日期:
公证人:身份证:
签订日期:
一、房屋拆迁评估委托合同
委托方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委托方全称(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委托事项:为实施项目,现甲方在红线范围内实施拆迁,并委托乙方对上述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依据有关评估规范进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委托合同。
2、甲方义务:
(1)甲方在签订本委托合同之日起的日内,向乙方提供拆迁评估所需的文件资料,包括评估对象房地产的建设批准文件、拆迁红线范围、丘号图、查产资料、冻结范围及其它相关已调查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性负责。
(2)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评估费用,其标准按宁价房[2006]121号文件规定执行,居住房屋为元/平方米,非居住房屋为元/平方米,产权调换房源评估收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总计评估费用人民币
元。甲方在签定委托合同后日内,应向乙方预付评估费用的20%,因面积、性质或用途改变等原因产生评估收费差异的,最后按实结算。
(3)甲方应协助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勘察、告示及提供相应资料,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场所。
(4)甲方自收到乙方评估报告后的5日内将评估结果送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
(5)对于被拆迁房屋用途和面积不明确的,甲方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在乙方提交每户报告5日前,书面提供给拆迁评估机构作为评估依据。
3、乙方义务:
(1)乙方应严格按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7号),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宁房拆[2003]378号),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宁房拆[2004]4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接受甲方委托实施拆迁评估工作。
(2)乙方在接受委托,取得相关资料后,应组织相关人力在日内,按拆迁红线内的评估范围进行现场勘察,于年月日前交付拆迁补偿费用评估概算正式报告。
(3)在该项目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对于相关资料齐全的被拆迁房屋,乙方在日内向甲方出具每户评估正式报告。
(4)乙方对评估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乙方应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对有异议的评估结果做出书面解释或说明,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拆迁工作。
(6)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情况、资料以及对评估结果保守秘密。
(7)该项目评估一旦结束,乙方应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交该项目总评估正式报告。
4、其他约定事项:
5、本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若有违约,违约一方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7、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8、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负责人:
经办人:经办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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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禁止农村宅基地个人转让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10不允许非法买卖宅基地。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依法无偿划拨给农民建房的。宅基地不是个人财产,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国家明令禁止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土地。至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同村)转让,并征得集体组织同意的,则另当别论。《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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