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高新区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抵押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5:13:10 283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4)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办理材料

有原件的情况下可无需提交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的公开。实施机关应在网站、办理大厅公开受理范围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本事项所涉及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应在网站、办理大厅公开并可下载、获取。

(2)申请接收。实施机关应接收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的本事项的申请。

(3)登记。受理人在接收到申请后,应登记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接收时间。

(4)申请编号。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申请,实施机关网站在完成申请材料登记后自动生成一个申请编号。(5)收件凭证。受理人通过网上接收申请,系统自动进行登记,并自动生成收件凭证。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实施机关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告知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人通过书面提出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告知申请人需符合申请的法定形式。

2、受理

(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补正材料。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要求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没有收到补正材料通知的,即为申请已被受理。

(3、审查仲恺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对申请人申报的行政事项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0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

4、决定仲恺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分管领导结合提出的初审意见以及上报的相关文件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证件制作和送达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自取或邮寄相应证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仲恺区房产管理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2、受理

(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补正材料。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要求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没有收到补正材料通知的,即为申请已被受理。

3、审查仲恺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对申请人申报的行政事项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0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

4、决定仲恺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分管领导结合提出的初审意见以及上报的相关文件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证件制作和送达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自取或邮寄相应证件。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州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西8号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仲恺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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