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定义、量刑】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8:46:49 174 人看过

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犯本罪及其处罚的规定。近几年来,金融系统的秩序比较混乱,经济犯罪发案较多,犯罪手段翻新,其中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一些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办理存储业务,发放贷款的便利,收受储户存款,开出存单,资金却不入帐,挪作个人用于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银行名义为单位之间非法拆借巨额资金做担保,或者高息吸存后私自放贷。这些行为逃避金融监管,扰乱了金融秩序,形成了巨额资金的“体外循环”,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危害性非常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严惩这种新的犯罪,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储户的合法利益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97年刑法修订对这种犯罪行为专设本条作了规定。本罪有以下特征: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该款所称“银行”,是指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信用社、融资租赁机构、证券机构等具有货币资金融通职能的机构。2.行为人有以牟利为目的,以吸收客户的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等行为。以“吸收客户的资金不入帐的方式”,是指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对收受客户的存款资金不如实记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存款帐目,帐目上反映不出这笔新增存款业务,或者与出具给储户的存单、存折上的记载不相符。“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人帐的存款私自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吸入的资金私自放贷给其他单位。3.行为人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关于什么是“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由司法解释予以规定。

对于金融工作人员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的处罚,本条第一款根据其行为造成的损失规定了两档刑罚: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的追诉标准,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本条第二款是对单位犯本罪的规定。实践中存在一些银行或者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本单位的小集体利益而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吸储不入帐,本单位动用此资金进行经营活动,或者非法拆借、放贷的情况。根据本款规定,对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根据其犯罪情节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6日 12: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经济犯罪相关文章
  • 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只要行为人收受了他人的财物,或者主动向他人索要财务,无论是现金还是银行转账或者是其他有价值的物品,都是会成立受贿罪的,这里要告诉大家,一旦构成受贿罪,一定要积极退赃,认真反省悔过,争取取得谅解,以此来减轻刑罚。刑诉法第七十八条的减刑条件是什么?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
    2023-08-05
    251人看过
  •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与挪用公款罪十分相似,如何严格区分二者的界限,司法实践中是个难点。在许多情况下,犯罪行为人将客户资金不记入银行账户,而是“体外循环”,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必须与存款的客户相沟通,客户同意后其行为才属于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附带说明单位犯本罪,不论是否与客户沟通,均构成本罪)。如果客户并未同意,或者根本不知情,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违背客户意愿将客户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行为则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对此,在司法实践中争论较大,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正确的。理由是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来讲,如果事先没有与客户沟通,客户不知道其存款没有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账户,那么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代表着金融机构,无论被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资金能否收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2月13日颁发的《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须承担相
    2023-06-11
    251人看过
  • 刑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定义、量刑】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解释】本条是关于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由公司的业务部门或者公司委托的其他会计、审计机构,按照国家的规定于每一年度终了时制作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文件。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实事求是地制作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才能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才能让股东了解自己出资或者投资所产生的经营效果,便于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如果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或者是一本糊涂帐,不仅不能通过公司财务报告去发现公司在经营中存在的
    2023-06-11
    114人看过
  • 刑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义、量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解释】本条是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等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破坏的故意。2.必须实施了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其中,“电力”设备,是指用来发电和供电的公用设备,如发电厂、供电站、高压输电线路等;“燃气”设备,是指生产、贮存、输送各种燃气的设备,如煤气管道、煤气罐、天然气管道等;“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是指除燃气设备以外的生产、贮存和输送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如石油管道、汽车加油站、火药及易燃易爆的化学物品的生产、贮存、运输设备等。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必须是危害了公共安全,如果上
    2023-06-11
    362人看过
  • 刑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定义、量刑】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解释】本条是关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处刑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规定的“隐匿”他人信件,是指将他人投寄的信件秘密隐藏起来,使收件人无法查收的行为;“毁弃”他人信件,是指将他人投寄的信件予以撕毁、烧毁、扔弃等,致使他人无法查收的行为;“非法开拆”,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投寄人或者收件人的同意,私自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是指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通信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因此,在我国,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出于国家安全和追查犯罪分子的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对公
    2023-06-11
    152人看过
  • 刑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定义、量刑】
    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解释】本条是关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即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枪支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特殊物品,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销售等实行严格的管制,《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mai)卖枪支,只有经国家专门指
    2023-06-11
    238人看过
  • 我国刑诉法一百八十八条如何解释?
    一、法条内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法条解释其中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作证豁免权。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这种作证豁免权的理解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还是有作证的义务,但是可以不出庭接受交叉询问;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既有权选择不出庭作证,又有权拒绝接受办案人员向自己了解案情。下面将从目的解释论的角度出发,就如何理解与适用这一法律条文进行粗浅的分析。“亲亲相隐”的思想在我国源远流长,肇始于春秋时期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根据现有的史料,最早关于“亲亲相隐”
    2023-04-13
    53人看过
  • 第四百零七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定义、量刑】
    刑法解释:第四百零七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定义、量刑】第四百零七条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解释】本条是关于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的主体是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所谓“林业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主管本地区林业工作的机构以及国务院的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对林木的采伐采取许可证制度。这就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真审查申请采伐林木的情况,不得滥用职权,滥发采伐许可证。根据本条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即构成犯罪。这里所谓的
    2023-06-11
    104人看过
  • 刑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定义、量刑】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解释】本条是关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处罚规定。这里所说“境外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官方机构。如政府、军队以及其他由政府设置的机构,也包括外国驻我国的使、领事馆及办事处等。“境外组织”,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政党、社会团体等,也包括企业等经济组织以及宣传组织。“境外人员”,是指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以及外籍华人等。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的,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无论其是中国公民,还是非中国公民,都可能构成本罪。2.必须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和人员实施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3
    2023-06-11
    285人看过
  •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罪的构成要件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措、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一)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的客体要件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的发放须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包括资本效率、存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贷款质量指标)以及贷款风险管理,且基于金融机构之信贷资金(由资本、负债、资产构成),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人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直接破坏了国家对信贷资金的总量控制和比例管理,直接影响到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同时非法拆借客户资金发放贷款,增加了客户资金的风险,侵犯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二)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的客观要件
    2023-02-20
    302人看过
  •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定义、量刑】
    刑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定义、量刑】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解释】本条是关于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罪的犯罪及处刑规定。本条规定的“非法生产、销售”,是指无权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制造、销售上述器材的行为,以及虽有生产、销售权但违反主管部门的规定和下达的指标而超范围、超指标生产和违反规定进行销售的行为。这里规定的“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是指用于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1.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2.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3.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4.其他专用间谍器材。根据本条规定,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23-06-11
    313人看过
  • 刑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职工劳动罪定义、量刑】
    第二百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解释】本条是关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处刑规定。依照本条规定,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是指招用职工为其劳动的企业或者个体经济组织。“劳动管理法规”,是指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是指以禁止离厂、不让回家等强制手段非法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参加劳动。“强迫职工劳动”,主要是指违背职工的意愿,强迫职工进行超体力的劳动,或者强迫进行长时间劳动而不给予必要的休息时间等等。依照本条规定,强迫职工劳动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强迫职工劳动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
    2023-06-11
    422人看过
  •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理论上或过去的司法解释实践中称这种受贿犯罪为斡旋受贿、间接受贿。如何理解与适用本条,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分歧,本文就该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谈点粗浅的认识。我们认为,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本条除具备受贿罪的一般条件(即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所谓“利用”,是指使事物或者人发挥某种效能。在这里,利用是指行为人使“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发挥作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自己的职权能够对其他工作人员形成或者施加影响的便利条件,也就是说,基于自己的职权形成的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上下级之间的
    2023-06-11
    176人看过
  •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严重吗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案件严不严重要看犯罪者的具体犯罪情节,不能一概而论。一、破坏交通设施罪构成要件是什么(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是指交通设施已经交付使用或者处于正在使用之中,而不是正在建设或正在修理且未交付使用的交通设施或已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如果破坏的是正在建设、修理而未交付使用的或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则不构成本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航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
    2023-02-16
    358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行政法规,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更多>

    #经济犯罪
    相关咨询
    • 什么是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应如何认定? 如何处罚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2-15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措、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的客体要件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的发放须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包括资本效率、存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
    •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犯罪吗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28
      1.构成犯罪的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这里说的“银行”一般指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有信贷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等具有货币资金融通职能的机构。2.行为人有以牟利为目的,以吸收客户的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等行为。“以吸收客户的资金不入账的方式”,是指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对收受客户的存款资金不如实记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 我国刑诉法一百八十八条如何解释?
      辽宁在线咨询 2023-10-31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犯罪行为后,都有权进行报案或者举报。 2、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有关规定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7-26
      所谓挪用本单位资金,其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对于在经济往来中所涉及的暂收、预收、暂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物品,或者对方支付的货款、交付的货物等,如接收人已以单位名义履行接收手续的,所接收的财、物应视为该单位资产。
    • 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量刑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19
      第一款没说量刑,只是说贩毒制毒(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的量刑范围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适用于毒品数量大,或贩毒集团的首犯,或使用武装掩护,或暴力抗法,或参与国际贩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