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这起案件是本律师承办的实际案例。因为去年清理电脑文件时把该案《辩护词》删除,所以只把《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作一介绍。
[主要案情]自2005年以来,被害人祝某以各种理由多次从被告人戴某某的雇主常某处借款160多万元未还。2007年4月,祝某打电话再次找常某借钱,常某难以推托,便将电话交给戴某某接听,祝某对戴某某接听电话不满,与戴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祝某扬言:如戴某某再接常某的电话,就要将戴某某砍死。5月8日上午9时许,祝某持菜刀到戴某某的办公室,直接奔向戴某某,用菜刀对戴的手、臂、脸部一阵乱砍,戴某某便从办公桌抽屉中抽出一把尖刀朝祝某胸部、头部连刺数刀还击,祝某转身往外跑,戴某某追上后又朝其双下肢连刺数刀,祝某自行乘车赶到医院治疗,医治无效于当日12时死亡。经法医鉴定:祝某膈肌断裂、肝脏破裂,因急性失血性休克致循环衰竭而死亡。戴某某被砍伤后也赶到另一医院治疗,治疗中主动打电话给常某告知其就医地点,并在医院等候,常某带公安干警到医院找到戴某某,戴某某跟随公安干警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其伤害事实。戴某某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处理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戴某某在身体受到不法侵害时采取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在案发后向单位领导告知就医地点,属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可减轻处罚。戴某某认罪态度好,具有酌定从轻情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防卫过当、自首等法定减轻情节及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自己也受轻伤,被害人家属已经得到充分经济赔偿等多个酌定从轻情节,恳请法庭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人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
-
【故意伤害罪辩护】沈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105人看过
-
李某某、刘某、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111人看过
-
被告人李某、马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140人看过
-
章某指控杨某故意伤害自诉案辩护词
266人看过
-
原告侯某诉被告某、路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127人看过
-
侯某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案
80人看过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
-
-
赵某杀死赵某, 赵某在审理过程中被判刑, 赵某又因故意杀人获刑, 赵某广东在线咨询 2022-02-14判刑首先要看怎么定罪,然后在定罪的基础上,根据罪名和犯罪情节来量刑。这首先要看李先生有没有杀人故意,如果有则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果没有则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其次,赵先生又故意的犯罪情节,不为过失犯罪。法院应当在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两个罪名上判,量刑就要等定罪之后的结果了,不过既然有故意情节就不可能从轻处罚。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