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戴某某故意伤害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1:41:22 233 人看过

以下这起案件是本律师承办的实际案例。因为去年清理电脑文件时把该案《辩护词》删除,所以只把《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作一介绍。

[主要案情]自2005年以来,被害人祝某以各种理由多次从被告人戴某某的雇主常某处借款160多万元未还。2007年4月,祝某打电话再次找常某借钱,常某难以推托,便将电话交给戴某某接听,祝某对戴某某接听电话不满,与戴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祝某扬言:如戴某某再接常某的电话,就要将戴某某砍死。5月8日上午9时许,祝某持菜刀到戴某某的办公室,直接奔向戴某某,用菜刀对戴的手、臂、脸部一阵乱砍,戴某某便从办公桌抽屉中抽出一把尖刀朝祝某胸部、头部连刺数刀还击,祝某转身往外跑,戴某某追上后又朝其双下肢连刺数刀,祝某自行乘车赶到医院治疗,医治无效于当日12时死亡。经法医鉴定:祝某膈肌断裂、肝脏破裂,因急性失血性休克致循环衰竭而死亡。戴某某被砍伤后也赶到另一医院治疗,治疗中主动打电话给常某告知其就医地点,并在医院等候,常某带公安干警到医院找到戴某某,戴某某跟随公安干警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其伤害事实。戴某某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处理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戴某某在身体受到不法侵害时采取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在案发后向单位领导告知就医地点,属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可减轻处罚。戴某某认罪态度好,具有酌定从轻情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防卫过当、自首等法定减轻情节及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自己也受轻伤,被害人家属已经得到充分经济赔偿等多个酌定从轻情节,恳请法庭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人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7日 01: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渝二中法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被告人谭某某,绰号“小娃子”男1970年7月12日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2009年8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奉节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钟某,重庆市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渝检二分院诉一刑诉(201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熊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及指定辩护人钟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谭某某于1997年入赘余洪菊家,婚后二人经常发生争吵。1998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谭某某在家中与怀孕足月的余洪菊发生抓打,并将余打伤。后谭某
    2023-06-11
    371人看过
  • 闫某犯故意伤害罪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普少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某4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按照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未诉[20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5月2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宪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闫某于2009年7月17日凌晨1时30分许,因刘某(已判决)的纠集,与王某、王某、孟某等人(均已判决)至本市某西路1434号弄堂内,共同参与殴打被害人吴某。经鉴定,被害人吴某头部遭他人外力作用,致右顶骨骨折伴右顶部硬膜外血肿等,其损伤已构成重伤。2010年3月
    2023-06-11
    281人看过
  • 樊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
    银川市一名清洁工被男子樊某砍伤的消息。9月16日,金凤区黄河东路派出所民警介绍,樊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警方介绍,9月6日6时许,黄河东路派出所接110指令:金凤区盈南家园二期21号楼下,有一男子挡住滕某某的车,不让其离开。民警赶到后,报警人滕某某反映,其早晨到盈南家园二期21号楼下接妹妹,准备离开时,男子樊某挡住车,并在车里翻找东西,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同时报警。就在双方等警察的过程中,清洁工吴大叔到小区内清理垃圾,与滕某某纠缠半天的樊某突然跑到吴大叔面前,向吴大叔要钱。要钱过程中,吴大叔与樊某发生争执,樊某用改锥戳吴大叔的胳膊,而吴大叔拿起耙子追打樊某,被小区保安制止。此后,樊某又与滕某某继续纠缠,不让滕某某离开。民警现场询问樊某时,樊某表现十分反常,乱喊乱叫。民警现场调查询问时,吴大叔没有向民警反映樊某向他要钱一事,也没有人报案反映被抢劫。民警遂将樊某与滕某某带回派出所了
    2023-06-11
    119人看过
  • 被告人邹某某犯偷税罪上诉一案
    被告人邹某某犯偷税罪上诉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佛刑二终字第285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某某,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龙川县,高中文化,佛山市顺德信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被告人邹某某犯偷税罪上诉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佛刑二终字第285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某某,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龙川县,高中文化,佛山市顺德信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连源二路四街5号。因本案于2005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05年4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取保候审,2006年3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06年4月3日被顺德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06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
    2023-06-07
    305人看过
  • 操场埋尸案被害人邓某某工伤被认定,工伤怎么赔?
    一、操场埋尸案被害人邓某某工伤被认定,工伤怎么赔?2019年6月20日凌晨,湖南省新晃县公安局在新晃县某学校跑道内挖出一具遗体,摸索出一个16年前的命案。随后,先后有19名涉案公职人员被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同年12月,操场埋尸案一审宣判,杜某某犯故意杀人等罪被判死刑,操场埋尸案的时任校长黄某某获刑15年。2020年1月,操场埋尸案二审宣判,维持原判。随后法院对杜某某依法执行死刑。4月,操场埋尸案相关公职人员渎职犯罪案二审维持原判。6月,被害人邓某某工伤被认定,其家属获补助金88万,并表示将放弃民事赔偿。二、工伤认定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2023-06-04
    388人看过
  • 高某某之父高某某诬告陷害罪成立被判刑1年
    4月17日下午3时,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高某某犯诬告陷害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认定高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其女高某某自杀坠楼死亡后,将自己的精液留在高某某死亡时所穿内裤上,伪造证据,捏造王某某指使他人奸杀高某某的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对王某某进行诬告陷害,意图使王某某受到刑事追究,并向有关媒体提供所捏造的事实,导致出现大量失实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起公安机关对高某某死亡事件两次复查,侵犯了王某某的人身权利,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高某某提出高某某不是自杀坠楼死亡的辩解意见。经查,事发当时老河口市公安局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即已确认高某某系自杀坠楼死亡。后公安机关经过两次复查排除了高某某意外失足和被他人强制坠楼的可能,均得出高某某系自杀坠楼死亡的结论,该结论法院
    2023-04-25
    402人看过
  • 何某某犯故意伤害、强奸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本文为您介绍的是何某某犯故意伤害、强*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0)宁刑终字第47号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宁夏银川市人,无业,住(略)。委托代理人薛某昀,银川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英,女,系王某母亲。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理,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住(略),捕前租住(略),无业。2008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辩护人赵江水,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理人何某林,男,系上诉人何某理父亲。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理犯故意伤害、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23-06-11
    353人看过
  • 贾某某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二审判决书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白中刑一终字第32号原公诉机关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某,男,生于1968年6月22日。辩护人荆某某,甘肃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审理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10)白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贾某某对盗窃罪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0年10月5日晚,徐振伟、刘宁(均已判刑)伙同王军福等(另案处理)人预谋后,窜至白银公司冶炼厂电解车间,盗窃残极铜板18块,重1330千克,价值19580.70元,运至白银公司选矿厂碎矿车间暖气沟内,同月12日3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徐振伟的带领下,驾驶甘D07355号双排座车进入
    2023-06-11
    139人看过
  • 李某某用爆炸的方法故意杀人案
    「案情」被告人:李某某,男,23岁,四川省名山县人。1986年11月入伍,在新疆库车36107部队服役,1991年1月退伍后到新疆塔里木石油钻机修配厂做临时工。1991年8月27日被逮捕。被告人李某某原在新疆塔里木石油钻机修配厂做临时工,因为没有城市户口,不符合招工条件,1991年4月被该厂辞退,遂对厂长裴少先不满。同年7月27日中午,李某某去该厂职工食堂买饭,遭到炊事人员的拒绝。李认为是厂长有意对他刁难,即产生报复杀人的恶念。随后在宿舍内用七管炸药制成三个炸药包,于下午3点40分左右,窜至厂长裴少先家院内。李从窗外窥视到裴少先正在睡觉,便点燃用四管炸药制成的炸药包,砸碎窗户玻璃,将炸药包扔进裴家房内。裴少先惊醒后,迅速从前厅跑进另一间卧室,叫醒正在熟睡的儿子,一起躲进里屋。李某某见没有炸着裴少先,又点燃用两管炸药制成的炸药包,从前厅窗户扔进房内,结果仍未炸着裴少先。两爆炸,使裴少先家的家
    2023-04-25
    336人看过
  • 李某某诉被告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
    2002年3月31日至2002年4月26日之间,原告根据被告的指示,分19次将建筑用红砖送到某工地,而由被告付款。在此期间,被告以支票形式支付给原告1万元。2004年3月17日,原告以被告未足额付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2002年4月7日至2002年4月26日之间共计10次买卖的款项15960元。经审理,双方当事人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关于1万元的履行内容。被告认为已经支付的1万元就是涉诉买卖(即2002年4月7日至2002年4月26日期间)的砖款,而原告认为被告支付的是以前买卖的款项(即2002年3月31日至2002年4月6日期间)。二是红砖的单价。原告主张应当以送货单为准,即单价为0.19元/块,被告则认为单价应为0.178元/块,并提供了原告对价格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予以证实,但原告予以否认。二、调解过程鉴于本案涉诉金额不大,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原则性的矛盾和冲
    2023-04-23
    448人看过
  • 韩某和苏某共同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李某死亡、吴某轻伤,韩某还抢走吴某的手机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第32题:韩某和苏某共同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李某死亡、吴某轻伤,韩某还抢走吴某的手机。后韩某被抓获,苏某在逃。关于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李某的父母和祖父母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B.韩某和苏某应一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C.吴某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韩某赔偿手机D.吴某在侦查阶段与韩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后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答案】D【考点】附带民事诉讼【解析】选项A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据此可知,其祖父母不属于近亲属范围,不可
    2023-06-12
    168人看过
  • 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
    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赵某、石某被抓获后,2名侦查人员负责组织辨认。请回答第92-93题。92.关于辨认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在辨认尸体时,只将李某尸体与另一尸体作为辨认对象B.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赵某混杂在9名具有类似特征的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C.在对石某进行辨认时,9名被辨认人员中的4名民警因紧急任务离开,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石某混杂在5名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D.根据王某、张某的要求,辨认在不暴露他们身份的情况下进行【答案】ABD【考点】辨认【解析】选项A、B正确,选项C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辨认时,应
    2023-06-12
    418人看过
  • 韩某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担任被告人韩*魁的二审辩护人出庭依法履行职责,现依据二审业已查明的事实和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韩*魁主观上没有伤害王*路的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指控、及原审判决和对原判的抗诉,均证据不足,混淆了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被告人韩*魁与被害人王*路系邻村村民,平时素有往来,案发前双方也无任何矛盾仇怨,当日被告人韩*魁还应邀到被害人王*路家帮忙干活,证明被告人毫无去故意伤害王*路的动机、目的。在被告人韩*魁与被害人王*路醉酒后因琐事互殴的行为,属于双方无意识的行为,双方并不追求致伤对方的犯罪结果的发生,在被告人韩*魁被被害人王*路压在身下并卡住脖子无法喘气的情况下,被告人为挣脱而顺口咬王*路一口是正常反映,根本没有明确伤害目的,在当时农村没有灯光的漆黑黑夜,也看不清对方身体部位,更不可能去加以选则部位下口。从常人思维考虑,咬人
    2023-06-14
    437人看过
  •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故意伤害案
    【裁判摘要】被告人的行为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主观恶性较小,伤害手段一般,犯罪情节轻微,可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刑复字第239号被告人王某,男,1952年8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平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平山县xx村。2002年4月12日被逮捕。现在押。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3年1月26日以(2002)石刑初字第1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元。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1日以(2003)冀刑一终字第49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7日以(
    2023-06-11
    101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某中级以判处被告人A,判处同案犯谢某,孙某12年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0
      就这样,看不出有何不当。律师需要全面了解案件案情、证据以及材料后才可能做出法律判断
    • 某某立案告知书发给我是某某犯法了吗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5
      这个问题不是很大,一般是不做法律上的评价的,具体你是遇到了什么问题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赵某杀死赵某, 赵某在审理过程中被判刑, 赵某又因故意杀人获刑, 赵某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2-14
      判刑首先要看怎么定罪,然后在定罪的基础上,根据罪名和犯罪情节来量刑。这首先要看李先生有没有杀人故意,如果有则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果没有则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其次,赵先生又故意的犯罪情节,不为过失犯罪。法院应当在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两个罪名上判,量刑就要等定罪之后的结果了,不过既然有故意情节就不可能从轻处罚。
    • 北京告某某公司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03
      你已经签了合同了,如果合同中约定你需要付款,则不付款就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