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如何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审理具体离婚案件时,为了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所有以及妻子和其他家庭成员,或丈夫或妻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由《土地承包经营证》确认。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地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并进行登记,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造成承包地严重破坏的,需要适当调整农民个人的耕地和草原,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调整的,按照协议执行。基于上述规定,在承包期内,家庭承包土地一般不作调整,因此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应以土地承包经营证为准。
2。夫妻一方婚前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原,或者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四荒地,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投资经营,共同投资的部分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婚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直没有调整,男女双方在原居住地都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他们原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会因无合法理由结婚而被取消,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存在分割。但是,在共同生活期间,一方共同经营、种植、经营、改良的土地,取得的收入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问题时,原承包人应当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原则上也应当由原承包人享有,但应当给予对方适当的经济补偿。三。婚姻存续期间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虽以夫妻名义签订合同的,有证据证明夫妻共同参与生产经营和承包经营所得的主要部分由家庭成员享有的,应当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夫妻共同享有,其法律效力明显的,将投资部分或预期收益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有关更多的问题,你可以咨询律师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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