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三种律师限制会见的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聘请了律师,侦查机关应当经批准。第二种情形是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指派人员在场。第三种情形是如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也应当经批准。
以下是三种律师限制会见的情形: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聘请了律师,侦查机关应当经批准。
2.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指派人员在场。
3.如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也应当经批准。
【 律 师 会 见 】 在 押 犯 罪 嫌 疑 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提出申诉、控告以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监听。因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
律师作为辩护人,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中,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但需经侦查机关批准。此外,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也可以指派人员在场。这一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所体现。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旨在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提出申诉、控告以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监听,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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