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成都市1999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失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21:24:06 399 人看过

成都市劳动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报请审核〈成都市199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报告》(成劳发〔1999〕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总体要求,并结合1999年宏观经济形势预测和你市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经综合平衡,对你市1999年工资指导线审核意见为:

1.1999年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8%;

2.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预警线为12%;

3.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最低线为实际平均工资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在工资指导线正式发布之后,根据你市今年工资调控目标,按照分类调控的原则,引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三、要将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水平发布制度,引导企业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水平及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同时,做好对企业工资增长的跟踪监控,对工资增长过快的企业,及时预警,以保证全年工资的合理增长。

四、请你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完善办法,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部。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一个月内报我部劳动工资司备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4日 15: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资相关文章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文号:劳社部函(2002)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三方对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现就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重要意义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结构调整力度进一步加大,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企业所有制形式、劳动组织形式、劳动者就业形式日益多样化,劳动关系利益主体日趋复杂化、多元化,迫切需要我们加快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我国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途径,对于维护劳动关
    2023-06-09
    360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烟草专卖局所属企业1998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国家烟草专卖局:你局《关于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所属企业1998年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的函》(国烟人〔1998〕7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同意你局所属挂钩企业1998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办法。二、核定你局所属挂钩企业1998年实现税利基数为4,913,431万元,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368,431万元,挂钩浮动比例为1∶0.8。三、你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请你们加强对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搞好内部分配,合理使用效益工资,做到留有结余,以丰补歉。
    2023-04-22
    278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文号:劳社厅发[2003]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大力发展劳动保障事业,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各类企业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依法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国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积极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是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权,通过对各类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根据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障相关要求,将企业分别认定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一项制度。实行这项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法制建设的基
    2023-06-09
    350人看过
  •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区域内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报送(一)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云劳社(2004)92号)的规定,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结合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发展战略拟订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形成拟报备的企业年金方案。(二)企业年金方案由企业(含中央驻滇企业单独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报经办其养老保险业务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中央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由集团公司报送国家劳动保障部备案,但在滇的中央企业子公司需要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将集团公司的“企业年金方案”、劳动保障
    2023-06-09
    327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科技创新和市场营销人员实行计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为推动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适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人才竞争更加激烈的趋势,加快建立有利于留住人才和人尽其才的收入分配机制,使各类人才得到与他们的劳动和贡献相适应的报酬,现就实行计效工资办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计效工资的含义计效工资是不同于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的一种分配形式,其特点是将职工的工资与其创造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效益直接联系起来,使工资收入能直接体现劳动价值,使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工资水平与其作出的贡献直接挂起钩来,更好地发挥工资的激励功能。二、适用对象计效工资的适用对象主要有两种人员:一是,企业中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并且从事产品开发、科技创新的技术骨干;二是,在市场开拓、产品销售第一线工作的营销人员。工作业绩能够定量考核的其他人员也可适用。三、计效工资的形式和支付计效工资可以由基础工资和业绩
    2023-06-05
    237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中国
    中国建设银行自贡市分行:根据四川劳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建设银行自贡市分行1998年度工资内外收入的审计报告》(川劳会所审〔1999〕077号),经核实,你行的主要违纪问题是:未按国家规定执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1998年发放的5.78万元工资性支出未按规定在工资科目中列支核算。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你行未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劳动工资政策,现提出批评,请予纠正。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对上述未按规定在工资科目中列支核算的工资性支出,按计税工资的有关规定作纳税调整,并就地补缴所得税入中央金库。你行应于接到本件后15日内就地补缴所得税,并将国税局开具的收款凭证影印件汇至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政编码:100716,联系电话:01
    2023-06-10
    82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工伤鉴定的权力
    因提出的行政复议未被受理,辽宁足球俱乐部球员曲乐恒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告上法庭。11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曲乐恒坐着轮椅参与了庭审。原告曲乐恒诉称,2000年4月26日训练期间,原告在自由活动快要结束阶段,根据俱乐部要求返回俱乐部,途中,因俱乐部职业球员张玉宁违章驾车造成原告重伤。经交通队认定,张玉宁负全部责任。2001年1月4日,辽宁足球俱乐部对曲乐恒作出非因公负伤的处理决定。2001年2月13日,曲乐恒向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向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辽宁足球俱乐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2005年7月31日,曲乐恒在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中得知,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已于当月20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但该决定并未向曲乐恒送达,也未向曲乐恒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2005年8月21日,曲乐恒向劳
    2023-06-10
    380人看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批复
    【法规标题】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批复【发布部门】浙江省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浙劳社厅字[2005]148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5.08.23【实施日期】2005.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保险【唯一标志】16845104【全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厅字[2005]148号)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金市劳〔2005〕8号)收悉,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就革命伤残军人有关工伤保险待遇问题批复如下:一、革命伤残军人转业、复员为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的,其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其配套法规政策规定处理。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
    2023-06-09
    288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陕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请示的答复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送来的《关于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请示》(陕劳社字〔2002〕2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对《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十条如何理解问题。《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这里“十五日”、“三十日”的期限规定不是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时效。对于超出这一期限工伤职工或其家属提出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二、《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是指第一次核发供养亲属抚恤金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则不受此规定限制。特此答复。
    2023-04-22
    484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局(总公司)劳资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尽快实现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9号)转发给你们,望你们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作为今年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当前,要切实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1号)精神,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落实。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不断完善已建立的离退休人员数据库,严格按照市统一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进行管理和操作,在总结和完善西城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行。三、要积
    2023-06-05
    197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各建筑集团(公司)、各省驻津建管处、各有关单位: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有效遏制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社会稳定,现就有关贯彻意见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建筑业企业的用工行为本市建筑业企业招用的农民工、进津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招用的非本县籍贯的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报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签证。劳动合同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当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企业符合法定条件与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农民工经济补偿金。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抵押金、风险金。严格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和“包工头”雇佣农民工。否则,发包单
    2023-06-10
    301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埠进京落户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批复
    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外地进京落户人员档案关系转移问题的请示》(昌劳社报[2004]3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外埠进京落户的城镇人员(以下简称进京落户人员)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档案转移(一)因调动工作进京落户人员因调动工作进京落户人员是指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正式办理调转关系的进京落户人员。参照国家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件)第18条规定,应由调动的申报单位在落户30日内将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二)由于其他原因进京落户人员1、参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以下简称129号文件)第18、19条的规定,来京前有用人单位,来京后失业的进京落户人员应由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以及《失业保险登记证》,并将其档案于落户后30日内移
    2023-06-09
    376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2023-04-22
    456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湖南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复函
    2004年7月1日)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调整湖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湘劳社[2004]5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同意你厅所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二、同意你厅所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三、你厅应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发布的文件报我部备案。请你厅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工作,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23-06-10
    71人看过
换一批
#员工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资
    词条

    工资即员工的薪资,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更多>

    #工资
    相关咨询
    • 修正案十一条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4-17
      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第586号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参保地点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2-14
      由于该办法出台日期为1994年,由原劳动部颁发,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原劳动部职能范围是负责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工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由人事部负责。因此,该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之后,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的社会保险职能划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年来,特别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有扩大的趋势。目前,多数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是
    • 劳动和社会保障XX关于当事人对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0
      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号:劳社厅函[2004]123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有服申请复议问题的紧急请示(渝劳社文[2004]4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规定是怎样的?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17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规定依法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0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