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案为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项下货物损害赔偿纠纷。在水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当承担严格责任制度,即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毁损、灭失,无论承运人是否有过错,除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的过错不是承担责任的条件。但是,在严格责任制度下,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必承担责任。法律规定有免责事由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贸易和**集中运输作为本案货物的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在无法证明不可抗力和其他免责事由的前提下,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灭失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原告:*保险公司被告:*贸易公司被告:*集装箱运输公司、本案局外人**宝光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局外人**恒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2年12月签署了工业和矿物产品销售合同,其中第1条约定:“铁矿石品种:巴西生产的烧结细矿石”。2003年1月,**公司委托**宝光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就上述铁矿石的运输签订年度运输协议。第1条约定:“标的物名称:进口铁矿石”,第3条约定:"...必须是甲板驳船,且船上必须有明显的吃水标尺和相关吃水量规。船体必须具有良好的安全设施和高安全性能。如果由于故障和任何不安全因素导致货物延误或损坏,乙方(**贸易)必须全额赔偿,但不可抗力除外。”同时,**贸易与**集装箱运输公司(以下简称**集装箱运输公司)签订了年度水路矿石运输合同委托**集装箱运输将矿石从上海运至E-steel。同年2月,**公司为**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所涉及的货物投保了全面保险.保险公司于2月21日签发了《国内水陆货物运输保险单》,2月26日,**公司根据运输协议向发货人**港口船务代理**罗泾分公司交付1630吨CVRD粉进行集中运输,收到货物并加盖公章3月3日凌晨,集中运输将本案涉及的铁矿粉散装堆放在“石港驳船1500-2”上,以避开风浪,并随拖船“石港沱401”旋转",航母在罗家洲红色浮标下抛锚,船在风浪中大幅摇晃。同日6时50分,“石港驳船1500-2”事故发生后,安庆海事局签发了海事签证,“事故报告中描述的货物损坏和船舶损坏是真实的,没有看到溺水人员”。安庆市气象局于3月6日发布气象事实证明,3月3日5时至7时,长江上的阵风可达到8级至9级。安庆海事局于7月23日发布了《关于“3.3”海事签证意见的批复》,证明事故发生时当地存在风灾。保险公司于4月2日向**公司支付538493.35元,在取得权益转让函后,起诉要求承运人**贸易与实际承运人**集中运输共同并分别支付537678.35元的保险赔偿金及利息。【判决书】经审理,上海海事法院认为本案为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货物损害赔偿纠纷。**贸易是涉案货物的承运人,**集中运输接受了**贸易的委托。涉案货物的实际承运人就是涉案货物的实际承运人。在无法证明不可抗力和其他豁免的前提下,承运人**贸易和实际承运人**集中运输保险公司作为本案货物的保险人,在理赔后确立了代位求偿权,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出的赔偿和付款要求在法律上是合理的,应当得到支持。因此,判决被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集装箱运输公司共同并分别向原告**保险公司赔偿民生款537678.35元及利息;它不支持原告**保险公司的其他索赔。被告**贸易和被告**纪云提出上诉。经审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程序合法,判决认定事实无不当,判决结果正确。因此,于2003年12月31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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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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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承运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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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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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这主要...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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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货物运输承运人的免责情形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26一、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运输是指物品借助运力在空间内发生的位置移动。具体地说,运输实现了物品空间位置的物理转移,实现物流的空间效用。运输是整个物流系统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在物流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是物流的一个支柱。由于货物运输中的非贸易物资的运输往往只是贸易物资运输部门的附带业务,所以货物运输通常被称为贸易运输。货物运输合同,即通常所说的货运合同,是委托人将需要运送的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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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有哪些责任西藏在线咨询 2022-06-01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有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并采取有效的包装方式,保证货物不能灭失、损坏和到货后及时通知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三十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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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货物的托运人是否承担责任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07货物托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等行为,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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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六十五条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20航方或其代理人,申请港口提供装卸、保管等项业务服务的,除另有协议者外,按下列规定办理: 1.航方或其代理人应及时向港口提出货源集中、货载安排和船舶到港计划。经港口确认受理后,纳入港口月、旬、五日作业计划; 2.航方应及时提供船舶到港预确报、港口应及时指泊; 3.货物进出库场,航方或其代理人,应按规定向港方办理货物出入库手续;装卸船时,出口货物,货载全部或大部备齐,具备连续装船的条件按规定向港口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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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责任范围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04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有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并采取有效的包装方式,保证货物不能灭失、损坏和到货后及时通知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三十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