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金某出钱购买一辆货车,将该车挂靠于取得营业执照的某运输公司,以该公司名义从事货物营运。同时,双方约定,金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雇司机;某运输公司按车辆收取管理费,负责办理劳动手续,代收代缴税费;运营中发生交通事故、运输纠纷等均由杨某独立承担,某运输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和债务。
2009年3月初,金某雇杨某为司机,让其驾驶该挂靠车辆从事货物运输。11月3日,杨某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请问:谁是杨某的工伤责任主体?
答: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包给不具备用工主要的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司机杨某虽为第三人金某所雇用,但因金某系自然人,杨某的合法用人主体当属被诉人某运输公司。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也明确指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因此,某运输公司应是刘某的工伤责任主体。
公司是否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多少?
问: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4年3月1日到2009年3月1日。合同期满后终止,公司未提出续订。张某要求公司支付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公司认为合同自行终止,不应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请问公司是否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应该,应支付几个月?
答:公司应向张某支付1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旅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依照《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未被列入应支付经济补偿之内,但《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张某与某纺织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应从《劳动合同法》实行之时即2008年1月1日起。公司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向张某支付1个月半的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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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车辆挂靠,挂靠车辆发生车祸谁来承担责任甘肃在线咨询 2023-02-19车辆挂靠就是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在挂靠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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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挂靠车辆的责任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7已经明确了如果挂靠车辆的法律责任,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共同承担。直接规定了挂靠双方的连带责任,而不像其它共同承担责任的主体一样,要区分共同承担责任主体的责任大小,然后确定一定的比例来承担,这种责任的承担方式对被挂靠单位更有强力的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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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车辆挂靠经营单位及挂靠单位对于车辆出现事故责任主体如何确定澳门在线咨询 2022-02-13以车辆挂靠单位为用人单位,向车辆挂靠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6)皖行他字第0004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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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出现事故车主需要承担责任吗?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07应承担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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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单位的相关责任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8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r最高人民法院r《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r前款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