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犯的心理特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0:52:11 470 人看过

心理状态或意识状态,是指人在当前一段时间内的心理活动,为某种状态所笼罩的综合表现。心理状态是心理现象中的一个独立范畴,与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特征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共同构成人的完整的心理结构。任何犯罪行为都是不同的人(男、女、少年、成年、老年)在不同的犯罪心理支配下,对不同的刺激客体实施的侵害行为。

一、贪污贿赂犯罪人在犯罪预备阶段的心理状态

犯罪预备是犯罪行为的开始,这一阶段犯罪人的心理活动相当复杂激烈,想作案,又怕受到惩处,不作案,既不能平衡对现状不满的心理,又不能满足金钱物质欲望。最终以“想作案”居于优势地位。由于贪污贿赂犯罪智能性很强,犯罪人为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必然要处心积虑地寻找和创造实施犯罪的条件,谋划实现犯罪目的的方法,并力求逃避法律制裁。这一阶段犯罪心理表现为矛盾、投机与掩饰。

l、矛盾心理。

贪污贿赂犯罪行为是一种严重的反社会行为,除临时起意实施的犯罪外,犯罪人在着手实施犯罪时,一般思想斗争相当激烈。一方面主观上存在着对财物非法占有的强烈欲望,且这种欲望不断强化并上升成为犯罪人的第一需要,一旦条件具备,便决意实施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又清楚地了解实施该行为可能使其本人处于一种随时案发而将受到法律制裁的境地。这种患得患失的矛盾心理,在相当一批贪污贿赂犯罪,特别是初犯的身上都有所体现。

2、投机心理。

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职务犯罪,犯罪人在职务行为方面的连续性为其重复或连续实施此类犯罪创造了较大的便利条件。贪污贿赂犯罪的智能性特点,决定了犯罪人较其他人具有更强的甄别和选择作案机会的能力。大多数贪污贿赂犯罪人在犯罪预备阶段,都具有这样一种投机心理,即充分利用自以为隐蔽性强、不易被发觉的作案机会从事犯罪活动。

这种心理比较典型地体现在挪用公款炒股、炒作期货案件中。一般不说,具有这种犯罪心理者在行为初始阶段并无明显的直接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而是希望借此获得“利润”。只是在行为过程中,出现失误或意外,才开始“拆东墙,补西墙”,越陷越深。

3、掩饰心理。

贪污贿赂案犯在犯罪目的确定后,一般都要对将要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周密的思考和准备,精心选择犯罪方法、地点,争取以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利益。其中,最为常见的心理状态就是掩饰心理,即以种种方法伪装自己,防止轻易被怀疑。实践中查办的许多犯罪人都有这种表现,有的甚至因其表现突出,而获得各种奖励,得到广泛的信任。

二、贪污贿赂犯罪人在犯罪实施阶段的心理状态

在犯罪实施阶段,犯罪人以积极的方式实施犯罪行为,追求犯罪目的的实现。贪污贿赂犯罪人在这一阶段,其心理状态与预备阶段有所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侥幸心理。侥幸心理是犯罪人明知实施犯罪行为可能会受到惩处,而试图蒙混过关的一种心理体验。从某种意义上说,侥幸心理具有自慰和自我欺骗性。这种心理是一切犯罪分子的共同特征,具有这种心理状态的案犯占20%以上。但贪污贿赂犯的侥幸心理与一般刑事犯相比更为突出。贪污贿赂犯侥幸心理的产生和存在可能与下列因素有关:一是犯罪人在过去的经历中有过违法行为却未被发现;二是犯罪人周围有过违法犯罪案件未被破获;三是犯罪人具有利用其职务或合法身份掩护的条件;四是犯罪人具有特殊专业本领作为依赖;五是犯罪人具有利用职权或身份编织起来的保护网作屏障;六是犯罪人只看到社会的黑暗面,具有一种“法不责众”的安全心理。虽然以上因素对每个贪污贿赂犯形成侥幸心理的作用不同,但可以说犯罪人的侥幸心理,几乎在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各个阶段都有所体现,甚至可以说,正是这种侥幸心理使其犯罪意图更趋坚定,犯罪欲望不断膨胀。

2、冒险心理。犯罪是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贪污贿赂犯罪人在其个人物质需要极度膨胀的情况下,一旦外部条件具备,就要冒着被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的风险去实施犯罪行为。一般来说,贪污贿赂犯比普通刑事犯的冒险心理更为突出,危害也更大。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贪污贿赂犯罪人具有较常人更高的智力,表现得更加精明、狡猾、奸诈、敢于冒险,具有惟利是图的习性以及强烈的双重道德观等人格特征。这些人对自己的智力和能力充满自信,因而犯罪意志也格外坚定。他们大多知法懂法,但在强烈物质欲望的驱使下,公然藐视国家法律,不惜以身试法。有的犯罪人在谈到自己实施犯罪的思想活动时说:在我把手伸向国家财产的时候,我知道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但我还是冒险去干了。

3、紧张心理。这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难以自抑的一种心理状态。尽管他们为自己实施犯罪作了充分的准备,但在实施犯罪这一特定的情境中,越理智的案犯越能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其心理也就更加紧张。

三、贪污贿赂犯罪人犯罪终结阶段的心理状态

我们把全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尚未被揭露出来的阶段,称为犯罪终结阶段。在这一阶段犯罪人的心理状态更为复杂,既有作案后的恐惧心理,也有成功后的满足。

1、恐惧心理。贪污贿赂犯罪人作案后的恐惧心理往往要比作案时更加强烈,犯罪人地位越高,罪行越重,心理负担越大。许多人作案后担惊受怕,疑神疑鬼,到了草木皆兵的程度。贪污贿赂犯罪人的这种恐惧心理,不仅包括害怕案发后受到法律的制裁,更害怕犯罪行为被揭露出来,给自己几十年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名誉、地位以及家庭带来严重危害。

2、逃避心理。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和实施阶段,贪污贿赂犯罪人主要考虑使自己的犯罪意图得到实现,而在终结阶段,犯罪人出于保护自己的本能反应,多的是考虑干方百计地逃避打击。主要表现在,一是努力回忆作案时的每一个细节,寻找可能出现的疏忽和遗漏,想方设法加以弥补;二是积极伪装,遮人耳目;三是全力为自己编织保护网,以备万一;四是得手后并不马上使用非法占有的财物,而是静观事态发展,以求一旦败露后能够有足够的回旋余地。

3、满足心理。贪污贿赂犯与其他刑事案犯一样,每一次作案成功,都使犯罪人的欲望得到满足,产生愉快的心理体验,且这种体验能够极大地强化犯罪心理,使其犯罪心理结构更趋巩固和发展,形成犯罪动力定型。

4、贪得无厌心理恶性循环。由于犯罪的成功,犯罪心理在成功的信息中稳固下来,形成一个恶性心理积淀。这些恶性的心理积淀,在一定外界诱因的吸引下,一有机遇,便会沉渣泛起,形成新的犯罪动机,因为需求有无限性和不满足性,即满足一种需要的过程会使另一种需要转入潜在状态,需要一旦满足,又会产生新的需要,这个序列是循环往复,无止境的。这样贪污贿赂犯罪经过多次犯罪后,对其物质财富的贪得无厌越来越强,胆子越来越大,他们为了成功后“嘴上流油”,甘冒失败后“脑上流血”风险。这种贪婪性是贪污贿赂犯罪心理恶性循环的必然结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11: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职务犯罪相关文章
  • 贪官犯罪心理梳理
    贪污贿赂犯罪不仅侵犯公共财产,也败坏国家公职人员的形象和声誉。因此,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该类犯罪将成为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重中之重。当前的贪污贿赂犯罪相比过去愈发复杂化,主要体现在:犯罪主体的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反侦抗审的能力逐渐增强、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呈现多样性、隐蔽性和智能性的特征。这些变化无疑给我们检察机关查办此类犯罪案件带来了不小的难度和挑战。《孙子兵法》有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对于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心理的研究或许可以成为办理该类犯罪的一个很好的入手点。犯罪心理学认为,任何犯罪行为都是犯罪人在一系列的犯罪心理支配下产生的,犯罪行为是犯罪心理结构的外在表现。所谓犯罪心理结构是指能够支配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犯罪心理因素的有机结合体。犯罪心理结构包含的心理因素有腐朽认识、畸形需求、犯罪动机和犯罪意志。显然,这些心理因素并不是孤立发挥作用的,它们之间有一个递进
    2023-04-28
    74人看过
  • 分析贪污受贿罪的基本特征和特点
    贪污受贿罪的基本特征如下:1、犯罪对象,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职务;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主管负责或者承担公共事务的权利形成的便利条。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1、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2、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2023-07-02
    321人看过
  • 当代大学生犯罪的心理特征
    (一)情绪特征1.缺少社会情感。大学生犯罪行为人对人缺乏起码的仁慈和同情心;情绪体验地基、庸俗,不择手段的追求物质享受,沉醉于不良的精神需要。2.不良倾向的消极情感情绪。大学生犯罪行为人对同伙讲义气、重感情,对正常人则冷漠、界碑,遇有冲突易导致攻击行为。3.自尊与自卑共存。大学生犯罪行为人多数逞强好胜,妄自尊大;另方面在外界评价的影响下,有具明显的自卑感。二者并存于一体,使大学生犯罪行为人经常发生内心的情绪冲突。4.情绪突发性。大学生犯罪行为人情绪鸡不成熟,喜怒无常,极好冲动,经常为些微小事爆发激情,造成严重后果。(二)大学生精神萎靡不振有10左右的调查对象认为目前大学生存在自杀倾向。至于造成这类心理问题的原因,一半以上的调查对象将其归咎于就业压力过大。卢德平分析,随着大众教育时代的来临,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已经被社会各阶层广泛认知。这为发动社会力量解决大学生的就业难题提供了一定的社会舆论基
    2023-06-11
    387人看过
  • 青少年性犯罪者的心理特征
    青少年性犯罪者与正常青少年相比,具有明显的心理特征.了解了这些特征,既可以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也可以对其进行防范.这些特征是:他们较正常青少年更明显地有孤独感和罪恶感.且大多数性格孤僻、固执、倔强、易激动,处理问题时好走极端.他们中间约近半数人感到寂寞、人生无味、想到自杀一死了事,同时也有许多人意识到自己犯下了罪行.性犯罪青少年在爱情观和婚恋观上,也极端混乱,他们中有2/5以上的人认为现行的婚姻制度已经过时,应加以废止,认为婚前性行为合理,提倡性解放和性自由的人数也远高于正常青少年。再则,他们的文化程度都较低下,约有4/5以上是小学和文盲,文化素质差,知识层次低,故对爱情和婚姻缺乏较高层次的追求,而只能停留在性本能的要求上。这些社会因素和思想基础,与青少年性犯罪的发生有着密切的联系。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取决于六大因素,即正常抚育、必要教育、合理就业、健康娱乐、幸福婚恋和社会家庭、学校等的关
    2023-06-11
    150人看过
  • 贪污罪的特征、认定和辩护要点
    一、贪污罪的特征是: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
    2023-03-02
    279人看过
  • 贪污,挪用公款犯罪行为的财务特征有哪些
    公共财产的管理与行为人的职务便利根据法律规定,两罪主体相同,并且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均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便利。从财务角度看,这种便利是公共财产的管理形式所有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具体的公共财产划归具体的人分管所派生的。因为公共财产所有人,或国家或集体或股份体等,其财产是本身经营或运行所需要的多而全的群体性财产,不可能由某一个人(如法定代表人等)去统揽管理这些财产,而必须根据安全性‘、可靠性和真实性的原则建立一种科学的、严密的管理机制。这种机制最主要的特点是收支、进出合法有据,并由各个具体的人负责执行,各个具体的人再根据被赋予的管理权限行使职权并向法人(所有人)负责。如有缺失或差错,法人(所有人)首先追究的就是这些财产管理人的管理责任。因此,这些公共财产的经手管理人就其所经管的具体财产享有一种职务上的便利,但同时也是一种职务上的制约。在这种管理机制下,各个承担管理责任的人就
    2023-06-03
    335人看过
  • 贪污贿赂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破坏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或者以国家机关、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收买公务行为的犯罪的总称。本类犯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一)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多数犯罪同时也侵犯了公共财产或者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少数犯罪如贿赂犯罪则属于典型的权钱交易型犯罪,行为人在中饱私囊、亵渎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同时,也间接侵犯了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所有权。本章罪的本质在于以公权谋取私利,具有渎职性犯罪与贪利性犯罪的双重特点。(二)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或者国有资产,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牟取非法利益,亵渎公务的行为。少数犯罪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虽然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但是以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为收买对象,与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受贿罪
    2023-04-22
    358人看过
  • 犯罪故意的心理特征及其成因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包括希望和放任。希望表明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态度,明显而坚决;放任表明行为人虽然不追求,但故意纵容危害结果的态度,模糊而随意。两者的主观恶性程度不同。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犯罪故意进行多种分类。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希望或者让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的特征有哪些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明知的。这种明知既包括明知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包括明知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行为人必须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论行为人明知的是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还是可能发生,只要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构成故意犯罪。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在程度上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就是刑法上通常说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
    2023-07-03
    159人看过
  • 浅析当前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客体的复杂化、多元化,法人犯罪增多。在经济体制转规时期,所有制结构由过去单一的公有制转变为以公有制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重要组成部分,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新结构、同时出现了不同所有制企业相渗透的股份制企业和联合体。从而使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出现复杂化、多元化。同时,随着承包、租赁、股份、联营、中外合资等经营企业的出现,企业内部结构和从事公务的人员身份逐步复杂化和多元化,使得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变以后,各种性质的企业法人大量出现,由于规范这些法人组织的机构欠缺和不完善,以及人们对传统观念上对法人犯罪的漠视,法人受追求利欲的驱使,进行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现象便大量出现。例如,以设立“小金库”集体私分等进行贪污;为推销产品或购买原材料而进行单位间的行贿、受贿等。二、犯罪动机多为挥霍享受性和营利性,查处的大案、要案明显增多。贪
    2023-04-04
    466人看过
  • 贪污判几年怎么处罚贪污犯罪
    一、贪污判几年怎么处罚贪污犯罪(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
    2023-04-17
    53人看过
  •  贪污贿赂罪的本质特点
    贪污贿赂罪是一种侵犯公务廉洁性和公私财产关系的罪名,具有复杂客体、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谋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涉及特殊主体较多以及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等特点。该罪行主要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具有公共管理职责的人员,如公务员、公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在主观方面,只有故意才能构成该罪,且多数犯罪是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贪污贿赂罪的特征如下:1、该罪行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公务职责的廉洁性以及公私财产关系;2、行为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谋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若情节严重则构成该罪;3、该罪行涉及的特殊主体较多;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多数犯罪是以非法牟利为目的。 贪 污 贿 赂 罪 的 特 征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特征包括:1. 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公共财物,如财政资金、国有财产等;2. 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廉洁性,即不
    2023-09-10
    267人看过
  • 犯贪污罪的该如何处罚?贪污罪如何界定
    一、犯贪污罪的处罚是怎样的(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
    2023-03-29
    496人看过
  • 贪污罪多次贪污怎么处理
    多次贪污的处理方式: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贪污罪的认定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还具有贪污数额和情节上的要求。因此,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把握以下方面:1、要看行为人贪
    2023-08-10
    286人看过
  • 贪污征地补偿款能够定为贪污罪吗
    行为人贪污征地补偿款的,可以构成贪污罪。如果行为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征地补偿款,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该财物的,构成贪污罪。一、贪污数额巨大犯罪怎么量刑2022贪污数额巨大的犯罪量刑标准是,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会被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构成贪污罪应具备哪些条件1、贪污罪的客体要件。客体是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2、贪污罪的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3、贪污罪的主体要件。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
    2023-04-12
    418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职务犯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司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开展违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破坏国家职务管理职能的总称。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 常见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 更多>

    #职务犯罪
    相关咨询
    •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特征区别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02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
    • 贪污罪概念与构成特征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23
      1.贪污罪概念: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2.贪污罪的构成特征:①侵犯客体是负责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③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已经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④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
    • 新乡贪污罪有什么特征?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7-30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 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3、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4、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 贪污罪未遂的特征应是什么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20
      1、行为人已着手实施贪污行为; 2、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 3、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实际控制权的原因,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 贪污罪判几年的刑,贪污总额是多少贪污罪犯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4-15
      贪污罪的判刑标准是多少, 1、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