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1998年5月25日,史*芳、蔡*平、许-斐、许三庆、吴-涛五人签订《**奥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第一次股东会会议纪要》,由上述五人共同出资成立**奥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由史*芳出资12.75万元,占公司的51%;蔡*平出资5万元,占公司的20%,许三庆出资2.5万元,占公司的10%,许-裴出资2.5万元,占公司的10%,吴-涛出资2.25万元,占公司的9%,并由史*芳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蔡*平任公司经理。
1998年6月,**奥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2000年1月,史*芳、许三庆、许-裴、吴-涛四人与蔡*平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史*芳等四人以人民币180000元转让金将他们四人在**奥通公司所占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蔡*平,**奥通公司由蔡*平个人经营。
根据工商材料记载,2000年3月,蔡*平与柯*魁签订《股东会议纪要》,由柯*魁出资4.75万元购买史*芳在**奥通公司19%的股权;由柯*魁出资7.25万元购买许三庆、许-裴、吴-涛三人在**奥通公司29%的股权,由蔡*平出资8万元购买史*芳32%的股权,并由蔡*平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0年3月26日,蔡*平出具收款收据给柯*魁,收据注明:今收到柯*魁交来购买公司股金人民币12万元,2000年3月,**奥通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00年4月18日,**奥通公司与李*刚签订《合作经营奥通出租公司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由李*刚参股奥通公司,蔡*平与李*刚名占公司股权50%,2000年4月18日,柯*魁申请退股,另出具退出股份意见,认为其不能履行出资义务,要求退股,并经公证,同时蔡*平出具保证书,称保证办好手续。同日,蔡*平出具收款收据给李*刚,收款注明:今收到李*刚交来公司股金人民币12.5万元。蔡*平与李*刚签订协议,双方并到钦州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但没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2001年3月12日,蔡*平与李*刚签订《**奥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第七次股东会议纪要》,纪要决定同意蔡*平将其在公司的52%股权转让给李*刚,由李*刚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平并雇请其老乡在《股权转让声明》及《会议纪要》代柯*魁签字,蔡*平与李*刚双方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奥通公司自2001年3月起一直由李*刚个人经营,2002年3月,柯*魁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处理。
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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