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2003年5月下发《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3〕3号)后,我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征收工作逐步进入依法规范管理的轨道。但近一时期以来,个别区违反规定越权承诺减、免、缓缴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对配套费的规范征收管理造成不利影响。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主体的通知》(济政字〔2003〕83号)的规定,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由市建委统一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征收。
二、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减、免、缓缴事项必须由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核决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决定。越权作出的减、免、缓缴配套费的承诺一律无效,由此产生的一切问题和后果由越权承诺的单位和个人负责。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六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平安山东”的决定》(鲁发〔2004〕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东保险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4〕83号)精神,为充分发挥保险对辅助社会管理、推动“平安山东”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公众责任保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型责任事故发生数量及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也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尤其是公众聚集场所群死群伤事故时有发生,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公众责任保险作为防灾救灾的重要手段,可以为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提供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各种事故的发生,还可以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提供经济补偿,安定人民生活,恢复经济秩序,对于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障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我省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较为缓慢,总体规模较小。2003年,全省公众责任保险共赔付437起,仅占火灾事故发生起数的2.69%;赔偿金额416万元,仅占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的3.92%,公众责任保险的功能和作用还远没有发挥出来。
为更好地发挥保险的防灾防损等辅助社会管理功能,为“平安山东”建设服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公众责任保险,尤其是“公共聚集场所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的要求,完善社会管理体系,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精神,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二、开展公众责任保险的工作目标和要求
开展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推广“公共聚集场所公众责任保险”,扩大保险覆盖面,发挥保险的辅助社会管理功能,利用保险机构的网点、人员、风险管理技术和防灾防损资金,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加强防灾防损工作,有效预防爆炸、火灾等群死群伤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深化“平安山东”建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办发〔1995〕11号)的规定,参照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发〔2004〕2号)要求,结合我省“平安山东”建设的实际,确定在以下公共聚集场所引导和督促开展公众责任保险:容纳50人以上的礼堂、夜总会、录像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容纳50人以上住宿、就餐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机场、车站、码头。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公众责任保险顺利开展
(一)建立公众责任保险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保监局召集,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厅、教育厅、建设厅、交通厅、卫生厅、文化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旅游局、煤炭安全监察局参与,统筹协调全省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研究解决公众责任保险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指导公众责任保险快速健康发展,维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更好地为“平安山东”建设服务。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开展公众责任保险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联席会议有关单位要将其纳入“平安山东”建设的总体布局,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实现信息共享、风险共防、责任共担,共同推动公众责任保险业务的开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引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参加公众责任保险。保险监管机构要按照条款、费率统一规范的原则,对从事此项业务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各保险机构要提供适应社会需求的保险产品,并根据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实行差别费率,切实加强防灾防损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各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
(三)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各级新闻媒体及保险监管部门、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协会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公众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知识,以及开展公众责任保险的重大意义,加大全社会对公众责任保险的认知程度,培育社会各界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为公众责任保险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各级、各部门和各保险机构要共同关心支持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特点,充分运用公众责任保险促进公共安全管理,发挥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在一些高风险行业和领域积极推广公众责任保险。各保险机构要针对不同行业、地域的需要,加大公众责任保险产品创新力度,积极开发满足社会需求的保险产品,重点开发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产品,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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