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电子行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的便利。网络用户可以通过各种社交软件同他人进行交流,电子邮件是其中的一种社交软件。在商业活动中,充满了尔虞我诈,所以存在一些冒用他人信息与存在利益竞争的对象发送邮件,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受害者可以请求电子邮件司法鉴定,申请者需要提供什么证据呢?
1、电子邮件证据公证
电子邮件的公证问题。实践中能够具有较强证明力的公证主要有,在发送电子邮件同时,邀请公证机构对发送接收的邮箱以及发送的时间,发送的内容予以公证封存,这种情况还需要能证明接收的邮箱是对方的邮箱。如果是事后的公证,就只能针对电子邮件的存档情况进行,较难作为认定电子邮件真实性的有力证据。
2、当庭演示电子邮件证据
对于电子邮件证据的质证,法院一般会要求当事人当场登录邮箱,打开电子邮件证据,并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案涉电子邮件证据进行质证。这种情形下,法院也一般采信该电子邮件证据。
3、经鉴定的电子邮件证据
电子邮件的鉴定得由具有合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
电子邮件鉴定主要涉及邮箱IP地址的确认,邮件发送或接受的真实性,邮件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它们被篡改的几率等。可是,即使鉴定能够对邮箱IP地址进行确认,对邮件发送或接受的真实性,邮件内容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作出难以被篡改的结论,邮箱的归属问题仍需要被证明,因为邮箱只有发生在纠纷的双方之间或者关联方之间,对于待证事实才有证明作用。
4、经原被告双方认可的电子邮件证据
如原被告双方都认可邮件及其内容的真实性,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规则,法官通常可以直接确认邮件的真实性,据此对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认定相关事实。这种情况少之又少,一般发生于邮件所体现的内容对于双方的诉讼利益各有利弊的情形。对电子邮件证据的认可,既包括庭前的认可,如一方提交的电子邮件的书面内容有另一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确认,也包括庭审过程中的认可。而且,只要认可电子邮件的真实性或其中的一部分内容,如附件的文件名、用户等,又或者承认有发送过或收到过电子邮件等,均视为对所有电子邮件的认可。
5、仅为打印件形式的电子邮件证据
实践中最常出现的就是仅为打印件形式的电子邮件证据。对此,各地法院的处理方式并不一致,大致有如下几种态度:一是尽管无法确认打印件的真实性,但若能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也直接予以认定。二是只要有异议的一方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电子邮件证据存在虚假或被修改的可能,也直接予以认定。三是认为打印件是单方面形成的证据,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亦不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对其不予以确认。其中,第三种处理方式比较常见。
6、通过对对方、第三方、网络服务商的记录进行证据保全的方式来确认邮件的真实性。
如在诉讼中,通过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对纠纷对方保存的邮件进行证据保全,或者对第三方存有的邮件或者网络服务商关于邮件的记录进行证据保全,无疑该保全的电子邮件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司法鉴定在司法审判中扮演者十分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在处理民事诉讼方面起着很大的作用。电子邮件司法鉴定的目的在于鉴定邮件的真实发送人,此种鉴定是十分常见的,但鉴定的过程也是十分繁琐的,所以需要申请人提供足够的证据,并随时接受鉴定机关的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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