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拆迁行政复议是怎样的
1、对农村土地进行拆迁时,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拆迁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的范围如下: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二、农村土地征用程序是怎样的
1、征地告知。这里的征地告知,是我们常说的“拟征地公告”。
2、土地现状调查及确认。通俗一点讲,这个环节就是量地、量房,确定你家被划入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房屋面积、地上青苗、附着物的情况等等,把要征收的这块的情况摸清楚,用于制作征地审批文件,报请上级政府审批。
3、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征地预告要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这些都与被征收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对适用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不满意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提起听证,切记只征地听证需要书面提出。
4、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5、征地的审批和下发文件。
6、发布征地公告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地公告。
7、办理补偿登记。补偿登记,其实就是登记哪些人可以享受补偿安置政策,在这里,各地可能就有一些限制性政策,比如嫁出去的女儿、刚生的娃娃、上门的女婿等等所谓空挂户不能享受安置政策,租房经营应如何登记补偿等等,这些被征收人都要及时去了解,如果对政策有异议要及时咨询律师。
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9、举行听证。
10、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1、实施征地、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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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纠纷行政复议的内容是什么?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14按相关规定,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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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农村拆迁可否停止呢。江苏在线咨询 2023-03-26首先,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不服,不是申请行政复议,而是请求复核;所以,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你的行政复议申请是违法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不管是否有这个民事诉讼,受理了不该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需要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 其次,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认定,是确认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所以,你所谓的这个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结果,是民事诉讼判决的基础和前提,所以,应该是民事诉讼中止,而不是行政复议中止. 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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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行政复议条件包括哪些台湾在线咨询 2022-04-04国土资源部为被申请人的,由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提出书面答复,送本机构分管部领导审签,加盖国土资源部印章。具体行政行为由几个机构共同承办的,由主办机构负责提出书面答复,其他机构协助办理。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的,由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提出书面答复,经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审核后,报本机关负责人签发。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应当指定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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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行政复议后可以起诉吗宁夏在线咨询 2023-04-05最高法院的批复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并不冲突。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