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国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在《条例》颁布实施当年,北京市各级法院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仅10件,而2009年即猛增至147件。到2010年时已达503件,是2009年的三倍还多。2011年和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继续增长,分别达到578和551件。而其他各省市也存在这种情况。四川省2008年法院仅审理了1件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而在次年就增长到15件。深圳市各级法院2011年审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时224件,与2011年相比增加了578%。
结合近五年法院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情况来看,当前的政府信息案件绝大多数涉及到基本民生问题。但是在各地法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裁判结果中,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数量最多。例如2010年北京各级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264件,其中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达234件,占一审审结案件的88.6%。虽然2011年和2012年这个占比数不断下降,分别为41.7%和39%,但是在各类裁判结果中数量最多。
根据《条例》第21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理由拒绝向相对人公开政府信息。在实践中答复“信息不存在”越来越多地被行政机关当做处理政府信息申请的主要手段,甚至成为行政机关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理由。在北京市各级政府2012年已经答复的16468件申请中,答复“信息不存在”的达4130件,而答案非政府信息的仅297件,答复非本机关职责的仅2016件,直接答复不予公开的仅421件。
《报告》分析,众多“信息不存在”的情形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行政机关经过检索未找到与申请人要求相一致的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该行政机关制作或职责范围内;被申请行政机关未对该信息进行制作或保存;该信息遭灭失而不复存在;虽然该信息存在,但出于某种原因被申请行政机关答复“信息不存在”。针对这些情形,相关法院在审理相关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时如何处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具体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该如何处理也一直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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