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前债务。婚前个人债务,即使因行使撤销行为或对无权代理行为的承认或因所附停止条件的成就等原因而使该债务在婚后才发生,也仍为婚前的个人债务;2、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等等。
离婚后,丈夫的个人债务妻子不承担
王女士与丈夫因感情问题闹离婚,两人的离婚官司正在进行之时,王女士突然接到一纸诉状,是丈夫的朋友卢某因丈夫胡某向其借款28万元未还而将王女士夫妇一起告到了法院,面对突然出现的债务,王女士一脸茫然。这28万元债务到底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丈夫胡某的个人债务呢?记者昨(18)日从成都市锦江法院获悉,法院对这起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由于举债为丈夫一方,且借款并未用于生活开支,王女士不需要承担还债的责任。
卢某诉称:2004年4月,胡某曾两次向其借款28万元,碍于朋友情面,他一直未让胡某出具借条。直至2008年9月,胡某才向他就之前的借款补充出具借条一张,但至今未还借款。卢某认为,上述借款发生于王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二人的共同债务,请求法院判令王女士夫妇共同偿还。胡先生称:他确实分两次向卢某借款共计28万元,且妻子王女士也是清楚借款情况的。借款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因此这借款应由自己和妻子王女士共同偿还。
王女士称:此债务应属于丈夫胡某的个人债务,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胡某从2004年3月起就在外居住至今,他们之间毫无来往和联系,对于胡某在外面的债务,自己一概不知。胡某称借款用于与自己共同生活开支不是事实。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向卢某借款28万元并出具借条,胡某与卢某之间成立事实上的借款合同关系,虽然该借款形成于胡某、王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借条上只有胡某一人的签名,王女士并未在借条上签名确认,王女士也表示对该笔借款毫不知情,不予确认。胡某不能证明王女士知道其向卢某借款28万元,也不能证明该笔借款确实用于了双方共同生活的开支,该债务应为胡某的个人债务,王女士并无共同偿还的义务。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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