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有检查权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3 19:22:35 262 人看过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为了提高工程的建设水平,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保护发包人的利益,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可以随时对工程作业的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

发包人对工程作业的检查一般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委派具体管理人员作为工地代表。另一种是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对工程建设过程的检查。国家规定强制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当委托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除此之外,发包人也可以自愿委托监理人对工程进行监理。

依据本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随时对工程作业的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工地代表、监理人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改正。如果发现工程的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工地代表和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改正。承包人应当接受发包人的检查,为工地代表和监理人的工作提供方便和协助,并应发包人的要求,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月份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施工进度报告表、工程事故报告等文件。如果承包人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不符合工程质量的要求,当发包人或工地代表、监理人提出改正要求时,承包人应当立即改正,不得拒绝。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工程作业进行检查,但是,另一方面发包人的检查行为要合理,不能因此妨碍承包人的正常作业。因此,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这个前提。如果,因为发包人或者工地代表监理人的不当行为致使承包人无法进行正常作业,承包人有权要求顺延工期造成承包人停工、返工、窝工等损失的,承包人还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发包人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发包人的权利有哪些:

1、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以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2、承包人没有通知发包人检查,自行隐蔽工程的,发包人有权检查,检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3、发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票标准进行验收;

4、发包人对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发包人的义务有哪些:

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3、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6、支付合同付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8、其他义务

二、什么是发包人

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即投资建设该项工程的单位,通常也称作“业主”。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经发包人同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部分工程项目进行分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即成为分包工程的发包人。为了提高工程的建设水平,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保护发包人的利益,民法典对发包人检查权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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