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申请扣船损失赔偿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8:20:58 389 人看过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广州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

被告天津开发区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民泰里。

第三人孙某,男,25岁,汉族。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

原告广州某船务有限公司诉称,2003年8月11日被告申请诉前保全,扣押了原告所属的某轮,并且原告应被告的要求向法院提供了7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信用担保,后法院解除了扣押。由于被告未在法定的期间内对原告提出诉讼,法院返还了原告提供的担保。被告申请诉前保全错误,滥用诉权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扣船错误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05,372元人民币并承担诉讼费和其它法律费用。

争议焦点为:

一、扣船是否错误;针对焦点一,原告广州某船务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第三人孙某提供了:

1、原告广州某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开发区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4日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上面的受载日期为2003年1月20日;

2、第三人孙某与被告天津开发区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5日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上面的受载日期为2003年1月10日。第三人孙某认为原告广州某船务有限公司篡改了受载日期,把2003年1月10日改为2003年1月20日,以便证明自己没有延误船期。

原告广州某船务有限公司认为自己与被告天津开发区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4日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受载日期2003年1月20日是真实的,对第三人孙某与被告天津开发区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5日签订的受载日期为2003年1月10日航次租船合同并不知情。

二、原告的损失数额。

针对焦点二,原告广州某船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为:1、九天的航海日志记载,证明船期损失;2、同期的航次租船合同和付款收据,证明违约赔款损失;

3、扣船执行费的法院收据,证明法律费用损失;4、7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函,证明担保金手续费和利息损失;

5、扣放船的海上交通费发票,证明合理的费用损失;

6、差旅费票据,证明用于诉讼的相关费用损失。

第三人孙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和证据4的证明担保金手续费的部分认可,对原告提供的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

针对焦点二,第三人孙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为:原告广州某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开发区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4日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上面的受载日期为2003年1月10日,第三人孙某与被告天津开发区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5日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上面的受载日期也为2003年1月10日。2003年8月11日,被告天津开发区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因原告广州某船务有限公司违反了双方于2003年1月4日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为理由向本院申请扣押了原告所属的某轮,并且原告应被告的要求向法院提供了7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信用担保,后法院于2003年8月20日解除了扣押。由于被告未在法定的期间内对原告提出诉讼,法院返还了原告提供的担保。

二、案件的审理结果本案是一起错误申请扣船损失赔偿纠纷案件。

一、原告认为被告申请诉前扣押原告的船舶错误,滥用诉权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但是原告并无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第三人孙某认为原告广州某船务有限公司在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1月4日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中篡改了受载日期,由于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1月4日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为传真件,笔迹的真伪无从辨别,第三人孙某提供的证据中第三人孙某与被告天津开发区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5日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系原件,上面的受载日期为2003年1月10日,而原告广州某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开发区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4日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系复印件,证据显示签订的时间在前,上面的受载日期却为2003年1月20日,对此不同的受载日期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以及优势证据原则,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

(1)、按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正常签订程序,原告广州某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开发区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4日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时间在前,上面的受载日期应不晚于第三人孙某与被告天津开发区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5日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

(2)、第三人孙某与被告天津开发区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5日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的证据是原件,证明力较大,应予以确认。第三人孙某与被告天津开发区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5日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上面的受载日期为2003年1月10日,原告广州某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开发区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4日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的受载日期也应该为2003年1月10日。而原告广州某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某轮未能按照约定的受载日期到达装货港给被告天津开发区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造成了损失,被告申请诉前扣船并无错误。原告认为扣船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原告广州某船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明九天迟延船期损失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损失,本院在京唐港和宁波镇海港的扣船和解除扣押期间没有影响原告的正常航运经营,原告提供的航海日志记载日期、原告同期与案外人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等证据与原告在庭审时的陈述有矛盾,由于原告在庭审时的陈述对原告自己不利,因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原告提供的航海日志记载日期、原告同期与案外人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等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虽然原告产生了扣船执行费、担保金手续费和利息损失、扣放船的海上交通费、差旅费等法律费用损失,但是由于被告天津开发区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扣船并没有错误,这些费用损失是原告正常诉讼费用和相关费用的支出,原告向被告主张上述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原告广州某船务有限公司的错误扣船损失赔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8日 15: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民事诉讼证据相关文章
  • 船舶碰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史*英、邱*池、邱*彬、邱*霞诉称:2003年10月9日凌晨5时10分,邱*彬与其父亲邱*贞所经营的“粤汕尾19096”渔船在汕尾市城区对开海域即葵通渡口渔排对开约100米处,与被告汕尾市**建材有限公司所属的“建成01”轮发生碰撞。邱*彬与邱*贞在船上被撞倒落海,其中邱*贞头部受伤沉海死亡。“粤汕尾19096”渔船虽然在事故现场未沉没,但被撞后,船上生产工具已遭受损失,且渔船被有关部门拖至内港码头后,因原告忙于寻找死者尸体和办理丧事,以及原告史*英和邱*彬生病等原因,没有看护被拖走的“粤汕尾19096”渔船。而该渔船是办案单位拖走的,原告对此不承担责任。可见,此次事故也造成四原告所属的渔船及船上机器、生产工具等各项配套财产遭受损失。四原告认为,被告雇佣不适格的船员,违反“严禁夜航”的规定而夜中航行,忽视了望,并闯进外港船停泊区,且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尽力抢救落水人员,应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
    2023-06-01
    246人看过
  • 船舶碰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史*英、邱*池、邱*彬、邱*霞诉称:2003年10月9日凌晨5时10分,邱*彬与其父亲邱*贞所经营的“粤汕尾19096”渔船在汕尾市城区对开海域即葵通渡口渔排对开约100米处,与被告汕尾市**建材有限公司所属的“建成01”轮发生碰撞。邱*彬与邱*贞在船上被撞倒落海,其中邱*贞头部受伤沉海死亡。“粤汕尾19096”渔船虽然在事故现场未沉没,但被撞后,船上生产工具已遭受损失,且渔船被有关部门拖至内港码头后,因原告忙于寻找死者尸体和办理丧事,以及原告史*英和邱*彬生病等原因,没有看护被拖走的“粤汕尾19096”渔船。而该渔船是办案单位拖走的,原告对此不承担责任。可见,此次事故也造成四原告所属的渔船及船上机器、生产工具等各项配套财产遭受损失。四原告认为,被告雇佣不适格的船员,违反“严禁夜航”的规定而夜中航行,忽视了望,并闯进外港船停泊区,且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尽力抢救落水人员,应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
    2023-06-01
    233人看过
  • “大东海”轮船期损失纠纷案
    提要:航次租船合同约定卸货港的卸货效率为CQD,船舶抵达卸货港锚地后不能及时靠泊,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赔偿船期损失。法院认为出租人没有证明船舶不能及时靠泊是承租人的过失,无权请求船期损失,判决驳回出租人的诉讼请求。[案情]原告:**国际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远航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992年7月22日,**公司与**公司签订一份“连续单航次租船合同”,**公司为出租人,**公司为承租人。合同约定:**公司调派“大东海”轮运输越南鸿基煤,装货港为越南鸿基港码头一个安全泊位,卸货港为中国黄埔新港码头一个安全泊位;船舶首航受载期为1992年8月5日至10日;装港的装货效率每天1500吨,卸港的卸货效率为CQD(CstomaryQickDespatch,即按港口习惯尽快装卸);船舶发生滞期,**公司应向**公司支付滞期费每天20,000元;船舶到达装货港后,船长
    2023-04-29
    419人看过
  • 起诉错误如何赔偿损失
    起诉错误给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一、被看守所拘留一年可以从轻判缓刑么?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一年多的,羁押的期限超出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羁押一年多是非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形,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形:1、侦查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非法对公民采取强制措施的,或者采取的强制措施超出范围的;2、侦查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提起公诉或者判决当事人无罪的;3、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后,经再审后改判无罪的,但原判决已经执行的;4、侦查机关对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等。二、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情况有
    2023-02-23
    304人看过
  • 蒋启业申请错误逮捕刑事赔偿案
    蒋启业与沈如英于1974年结婚,婚后已生育三个孩子。1987年6月,蒋启业通过别人帮助在天津市购买两小瓶眠尔通药共100片。同年7月14日中午,蒋启业、沈如英夫妇在家煮鸡蛋糖水喝,下午6时左右,蒋启业与全家人吃晚饭时,发现沈如英出现手发抖、走路不稳、呕吐等症状,晚11时蒋启业离家上班至凌晨3时回家后发现沈如英已死在小房间的床上。第二天上午9时,死者沈如英的胞弟沈如伟向防城港区公安局报称:其姐沈如英在家中毒死亡,怀疑是姐夫蒋启业投毒所为。为此,防城港区公安局以蒋启业涉嫌投毒杀人为由,于1988年4月5日对蒋启业进行收容审查,1988年7月6日提请批捕。原防城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于1989年1月20日决定不予批捕。但防城港区公安局于1989年8月2目申请检察院复议,防城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才于1989年8月12日批准对蒋启业进行逮捕。1989年9月19日防城港区公安局报检察院审查
    2023-04-24
    339人看过
  • 合同纠纷怎么赔偿损失
    合同纠纷造成一方当事人损失的,一般是按合同的约定赔偿损失,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此外,还须债务人无免责事由。如果债务人履行不符合债务本旨,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则债务人并不负不完全履行的责任。此外,如果当事人对不完全履行存有有效的约定的免责条款,也可以不负不完全履行的责任。一、合同纠纷的起诉状怎么写一个完整的起诉状通常包括:案由、原被告、其它诉讼参与人、明确的诉讼请求、具体明确的事实
    2023-04-03
    408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民事诉讼证据
    相关咨询
    • 拍卖被扣押船舶因申请错误造成损失的,如何赔偿?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0
      拍卖被扣押船舶因申请错误造成损失的,如何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明确:拍卖船舶因申请错误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负责赔偿。在提交拍卖船舶申请后,申请人又提请终止拍卖船舶的,是否准许,由海事法院裁定。准予终止申请的,申请人应承担在拍卖船舶准备阶段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予准许的,裁定驳回申请。
    • 涉外案件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谁赔偿损失?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08
      第二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 错误损失的赔偿范围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19
      损失计算标准1、提交证据证明财产保全错误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申请人应当全部赔偿。2、如无证据证明损失情况,可按照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在同期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计算利息损失(依据相关判例)。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实际的损失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
    • 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如何认定申请人申请错误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05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的规定。如因申请人申请错误,导致被申请人财产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而在一定条件下采取的一项临时的强制措施,在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的实施都是得当的。但是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也存在着财产保全措施错误的可能。一旦出现财产保全措施错误,被申请人会因为其财产被保全而遭受经济损失,由于财产保全一般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
    • 错误损失赔偿金怎么算?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17
      损失计算标准1、提交证据证明财产保全错误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申请人应当全部赔偿。2、如无证据证明损失情况,可按照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在同期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计算利息损失(依据相关判例)。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实际的损失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