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修订后的《证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具体情形,强制退市和自主退市并存的退市制度初步形成。2015年10月,中国证监会启动了新一轮的退市制度改革,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交易所同步修订了相关配套规则,形成了涵盖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存续类四种情形在内的多元化退市标准。
考察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执行情况,现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规定某些情形下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某股票终止上市,具体情形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上市公司连续亏损;上市公司净资产连续为负;等等。而从2001年首批公司退市至2014年底,累计有85家上市公司退市,其中,强制退市48家,主动退市37家。概括这些上市公司退市执行的特点,主要为:从年份来看,2004~2007年上市公司退市呈井喷状态。从退市原因来看,强制退市中连续亏损的占绝对主导。从控股情况来看,国有控股企业强制退市总量及比例明显低于非国有控股企业。从所属辖区分,退市规模同辖区经济发展水平无显著相关关系。对此,分析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执行效果,总体来说,上市公司退市家数有所增加,退市类型进一步丰富。从退市类型来看,以连续亏损为主要退市因素,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执行中达到退市标准的应退尽退。同时,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的推出,尤其是*ST博元的退市,有效震慑了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但与美国等国家大进大出式的退市形态相比,A股上市公司退市家数偏少;同时,部分空壳公司、僵尸公司未退市,引发二级市场炒作。
面对上述情形,分析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执行障碍的原因可知,上市公司壳价值较高是退市难的根本原因,有两方面因素导致上市公司壳价值较高。一是直接融资的渠道相对较窄,上市公司资源较为稀缺。二是上市公司享有较多发展红利。上市公司透明度较高,治理运作相对规范,在直接融资、信贷融资、并购重组等多方面都享有更多的机会。在上市公司壳价值较高的背景下,地方政府、股东、重组方、债权人等多方面都不愿意看到上市公司退市。另外,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配套制度尚不完善,退市维稳压力突出。一是对于退市公司中大股东、董事、高管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追究机制还不成熟。二是司法救济渠道缺失,中小股民通过民事诉讼实现权利救济的难度很大,表现为:上市公司造假较专业隐蔽,而投资者处于信息劣势地位,获取证据的难度很大;没有集团诉讼,缺少代表中小投资者的诉讼主体;等等。因此,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第一,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引导壳价值回归,是实现退市常态化的根本途径,必须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使企业拥有更多的直接融资渠道。第二,强化退市配套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一是加大对退市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的责任追究力度,二是进一步强化投资者权益救济保障。第三,进一步加强对ST公司的监管,严厉打击内幕交易。一方面,严格按照现行退市制度实施退市;另一方面,加强对ST公司的日常监管。第四,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退市标准,建议结合财务指标设计完善退市标准,以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作为退市的决定因素。第五,简化上市公司退市流程。在退市投资者保护体系相对完善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借鉴成熟市场做法,缩短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的时间和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等,对于不能满足持续上市标准的上市公司,给予一定宽限期,宽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直接进入退市程序。
(原文标题: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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