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妇女文化教育权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2:12:10 219 人看过

妇女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文化活动的自由。一位妇女受教育,可以改变两代人。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同时,还规定了学校和有关部门保障妇女受教育权利的责任、保障女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责任、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扫除妇女文盲、半文盲、妇女的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妇女的文化权利等。

但是,由于社会依然残存男女不平等的陈规陋习,侵犯妇女文化教育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首先,在农村、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许多女童得不到上学的机会。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特别强调: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其次,在招生方面还存在对女性的歧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同时,特别增加一款,明确要求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这实际上就是明令禁止录取学生时的性别歧视。

第三,我国城镇、农村妇女接受职业培训率较低。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也就是说,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是各级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事业组织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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