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计算
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计算公式:含税销售额/(1+税率)=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应纳销项税额
上面说增值税是实行的“价外税”,什么是价外税?价外税是根据不含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税,税金和价格是分开的,在价格上涨时,是价动还是税动,界限分明,责任清楚,有利于制约纳税人的提价动机,也便于消费者对价格的监督,采用价外税的形式,价格是多少,税金是多少,清楚明了,消费者从中可以掌控国家调节消费的方向,从而相应的修正自己的消费方向。
比如:
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甲货物100件,金额为10000元,但你公司实际上要付给对方的货款并不是10000元,而是10000+10000*17%(假设增值税率为17%)=11700元。
为什么只购进的货物价值才10000元,另外还要支付个1700元呢?因为这时,你公司作为消费者就要另外负担1700元的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的价外征收。这1700元增值税对你公司来说就是“进项税”。a公司多收了这1700元的增值税款并不归a公司所有,a公司要把1700元增值税上交给国家。所以a公司只是代收代缴而已,并不负担这笔税款。
再比如:
你公司把购进的100件货物加工成乙产品80件,出售给b公司,取得销售额15000元,你公司要向b公司收取的乙产品货款也不只是15000元,而是15000+15000*17%=17550元,因为b公司这时作为消费者也应该向你公司另外支付2550元的增值税款,这就是你公司的“销项税”。你公司收了这2550元增值税额也并不归你公司所有,你公司也要上交给国家的,所以,2550元的增值税款也不是你公司负担的,你公司也只是代收代缴而已。
如果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就可以在销项税中抵扣。但也有8项不能抵扣的。
沿用上例,你公司购进货物的支付的进项增值税款是1700元,销售乙产品收取的销项增值税是2550元。由于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增值税可以在销项增值税中抵扣,所以,你公司(在出售了乙产品获得b公司的货款后)上交给国家增值税款就不是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而是:2550-1700=850元(那1700元已在你公司购买甲货物时加入货款中,由a公司代收代缴过了),所以这850元是b公司在向你公司购乙产品时付给你公司的,通过你公司交给国家。b公司买了你公司的乙产品,再卖给c公司,c公司再卖给d公司……,这些过程都是要收取增值税的,直到卖给最终的消费,也就把增值税转嫁到了最终消费者身上了,所以增值税也是流转税。
如果你是一名会计,从会计分录中也看得出来:
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100件货物时,分录:
借:原材料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应付账款——a公司11700
分录中并没有把收取的1700元做为公司的费用,而是做为“应交税金”,因为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你公司向b公司销售80件甲产品时,如果B公司没有付钱,分录:
借:应收账款——b公司1755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
分录中并没有把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增值税款做为公司的业务收入,而是挂“应交税金”,因为这并不归你公司所有,而是应交给国家的税收。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550-1700=850元就是要交给国家的税收。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2月25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实行增值税的优点:第一、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第二、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第三、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第四、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
应该注意的是价外税只是商业对商业关于标价的规定是:
标价方法的规定:
当交易是商业对顾客时,标价必须含税。当交易是商业对商业时,标价不必含税。
二、营业税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例1某邮政局1994年2月份取得报刊发行收入额为14l000元,出售各类邮政物品取得收入7800元,经营其他邮政业务取得收入2300元,则该邮局2月份应纳营业税额为:
应纳税额=(14l000十7800十2300)×3%
=4533(元)
(二)建筑安装业务实行转包或分包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转包或分包形式的,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
例2某建筑总承包人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一项,总承包费2600000元,总承包人又将此工程分包给几个分包人,分包价款分别为760000元,270000元,310000元。则该建筑总承包人应纳及代扣代交营业税额为:
分包款总额=760000十270000十310000=1340000(元)
代扣营业税=1340000×3%=40200(元)
总承包人的承包款=2600000一1340000
=1260000(元)
总承包人应纳税额=1260000×3%=37800(元)
(三)金融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发放贷款的应纳税额计算
金融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发放贷款,收到委托贷款利息,计算代扣的营业税。
例3某企业委托金融企业发放贷款,额度1200000元,利息率7.5%,当收到委托贷款利息时,该金融企业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为:
代扣代缴营业税=1200000×7.5%×5%=4500(元)
(四)征收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计算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例4一卡拉oK歌舞厅11月份共取得门票收入45000元,点歌费2300元,还有提供烟酒饮料收入14000元,该卡拉OK歌舞厅应纳营业税额为(经当地税务机关确定,OK厅适用税率为15%):
应纳税额=(45000十2300十14000)×15%
=9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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