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4月11日讯: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日前出台方案,就妇女在就业、收入分配、教育培训、社会保障以及特殊劳动保护方面等做出具体规定: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用人单位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所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提高妇女劳动者的受教育程度和整体素质,特别加强对下岗、失业和残疾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能力;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实现男女同工同酬,同工种、同类别从业人员中女性与男性工资水平相同。
本市有关部门将积极拓宽妇女就业领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又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私营企业。把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作为开发就业岗位的着力点,实现增效增岗。把社区服务业作为开发就业岗位的主攻方向,扩大社区就业容量。同时,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特殊需要,开发适合女性特点的就业岗位,引导妇女转变就业观念。在各级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普遍开展针对女性特点的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完善促进妇女就业的长效帮扶机制,继续将女性4050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就业帮扶的重点,同时加大对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单亲母亲、长期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体的就业帮扶力度,落实各项促进女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拓展公益性岗位并优先安置大龄下岗失业女工,促进妇女实现较为充分的就业。此外,本市还将面向广大农村妇女开展各种适用技术培训,帮助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发展乡镇企业,加快中小城镇建设,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
为此,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特殊劳动保护规定落实情况列入劳动监察日常检查和劳动年检的重要内容,开展妇女权益专项检查,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招聘中随意提高女性录用标准、强迫女职工从事禁忌范围的劳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劳动报酬、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不与招用的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依法纠正和处理,切实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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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通常,私营企业由投资者自己承担风险,企业所得利润按约定方式分配给投资者。 私营企业的特点包括: 1、以投资者投入的资金为主要生产资料,投资者对企业资产拥有所有权;...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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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为妇女保障就业权利?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31(1)提请的权利。妇女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2)其他劳动权利; (3)平等就业的权利。妇女与男子一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4)选择职业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妇女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从事的职业; (5)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妇女在向付出劳动的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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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就业有哪些法律保障安徽在线咨询 2022-05-28我国法律重视对妇女就业权的保护,《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针对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招聘时,招男不招女,《劳动法》第13条又作出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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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妇女劳动者的就业权利,保障妇女就业权利的途径和法律依据澳门在线咨询 2022-02-141、强调男女就业平等。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是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的一个主要方面,包括妇女同男子一样享有相同的就业机会的权利,享有相同的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 2、强调对妇女就业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凡是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或工种,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这是侧重于从劳动岗位上保护妇女就业; (2)凡是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或工种,用人单位在招收职工时,不得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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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妇女就业再就业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0中国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黄晴宜近日表示,近年来,国务院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努力解决妇女儿童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妇女就业再就业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黄晴宜指出,各成员单位努力提供综合性服务,帮助妇女就业再就业。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帮助37.6万大龄女性实现再就业,安置10.3万名妇女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开展妇女创业培训,共培训女性27万人次,其中15.4万名妇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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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就业保护标准广东在线咨询 2023-06-10妇女就业保护标准具体如下: 一、孕期保护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怀孕的女职工,在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