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18:04:18 412 人看过

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青国税税政[1999]95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为切实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管理,解决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现象,维护增值税纳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对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年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一般纳税人年审范围凡99年3月31日前,经各级国家税务局审批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临时一般纳税人均属于本次年审的范围。二、一般纳税人年审内容(一)检查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情况1.一般纳税人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标准,包括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非企业性单位、租赁承包单位等。2.申报销售额是否真实,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能否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二)检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情况1.是否按规定的税率和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有无错用税率和少报收入行为;2.是否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提销项税额,有无迟报、瞒报收入行为;3.是否按规定申报抵扣^0Z当期进项税额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有无擅自扩大抵扣范围行为;4.是否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税款,有无逾期不申报应纳税款行为;5.是否按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三)检查一般纳税人使用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1.是否按规定配备专用发票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否持《发票使用证》上岗,做到专柜存放,专人填开;2.是否按规定数量领购和缴销专用发票,有无超数量领购和逾期不缴销行为;3.是否按规定使用开具专用发票,有无违规开具、携带外出、虚开伪造等行为;4.有无专用发票丢失、被盗情况,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声明作废。三、一般纳税人年审的组织实施(一)实施时间本次一般纳税人年审自1999年5月5日开始,至6月10日结束。(二)一般纳税人年审审查的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3.《发票领购簿》;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5.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人员《发票使用证》;6.1998年度会计报表;7.1998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8.总帐、增值税应交税金明细帐、销售收入明细帐、库存商品及产成品明细帐等有关的会计帐簿;9.税务检查处理决定;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三)一般纳税人年审的重点1.连续月份零负未申报业户;2.98年度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和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3.年应税销售额变化较大的;4.税负明显偏低于当地税负正常峰值,或呈明显下降趋势而无正当理由的;5.C类一般纳税人及上年度年审中降低管理类别的;6.年度中有偷骗税、专用发票违规等不法行为的。(四)一般纳税人年审方法1.各局根据一般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表样见附件),逐户进行审查确认,作出年审结论。对经年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和标准的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分别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对年审不合格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人员《发票使用证》、《发票领购簿》等有关证件资料。2.年审中,各局应使用基层业务软件中的“一般纳税人年审”功能进行情况录入,对于未通过年审的一般纳税人应同时使用该功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在发票管理模块中取消其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利。对于虽应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但下期申报时仍按一般纳税人申报税款的,则应首先取消其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力,待其下期申报结束后,再使用“小规模纳税人审批”功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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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0日 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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