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7:00:31 425 人看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完善救灾保障机制,提高灾区重建能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6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参保农户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活的能力为目标,按照“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全市全面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保障。

二、实施办法

(一)投保人和保险标的。投保人为本市范围内具有绍兴市农业户籍的所有农户。保险标的为农村居民自有的生活居住房屋。

(二)保险责任。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只保住房倒塌,不保住房受损。房屋倒塌的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因自然灾害(地震灾害除外)和意外事故造成农民保险房屋倒塌,保险公司按约定标准赔偿。责任范围由保险条款界定。

(三)保费标准。每户农户每年保费10元,其中农户交费3元,省财政补助3元,市、县(市)财政补助4元。

(四)赔付标准。根据本市农户住房现状和“低保障、低保费、广覆盖”的原则,确定本市农户住房保险金额每间最高为3600元(即每间最高赔付3600元),每户住房保险金额最高为18000元(即每户最高赔付18000元)。

(五)运作方式。本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由人保财险绍兴分公司承担经营业务,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以丰补歉、自负盈亏”,经营费用按20%确定,每年年终向市政府报告保费收支执行情况。

(六)时间安排。2007—2009年为试行期,不断总结,逐步完善。具体要求:今年年底前召开动员大会、完成调查摸底和分户清册的制定;2007年1月底前,基本完成参保50%以上的任务,争取达到80%,各县(市)最迟不得超过2007年3月底。

三、政策措施

(一)财政补助与农户自愿参保相结合。市及各县(市)两级财政补助以农户自愿交费参保为基础,农户不参保,政府不补助。农村低保户和没有实行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其自交保费部分由所在地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二)地方财政补助与农户参保比例相结合。以市直(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和镜湖新区)和各县(市)为单位,地方财政补助实行分块负责,市直由市财政负责落实补助资金,各县(市)财政分别落实各自补助资金。农户参保面必须达到50%以上,市及各县(市)财政补助必须落实到位。

(三)中央、省及其他救灾资金补助与农户参保相结合。中央、省财政及其他用于恢复重建的救灾资金,优先、从优支持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农户,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促进农村保险事业发展。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都要成立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民政部门要成立倒房纠纷裁定机构,严格按照省里制定的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及时有效地裁定纠纷。人保财险绍兴分公司要建立健全承保理赔业务服务网络,并延伸到乡镇和村,方便群众参保和理赔。

(二)制定配套政策。各县(市)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方式和政策措施,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保意识。

(三)强化责任考核。把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考核范围,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尽心尽力抓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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