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公司的债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3 20:57:03 174 人看过

股东向公司主张债权会涉及优先权,公平原则等相关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

首先,在股东出资不实同时又属公司债权人的情况下,若允许股东和外部债权人一起就该股东补足的出资额同顺位受偿,则会对外部债权人不公平。因此,在该情况下股东对于其补足的出资额的受偿顺位劣后于外部债权人。

其次,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形成的债权禁止与其出资义务抵销,且该债权劣后于非股东债权受偿

再次,股东因利润分配方案产生的对于公司的债权请求权劣后于非股东债权人的债权

最后,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且该劣后债权人不得就其他关联企业成员提供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一、公司的最终受益人有什么影响

公司最终受益人一般应该指的是股东,而且大部分公司会认为依据控股股东追溯到的实际控制人为最终受益人,当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不管关联、代持还是隐形股东,最重要的就是要找到谁是最终受益人,最终受益人就要承担股东的责任。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情形,债权人有权要求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股东进行追偿。股东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破产后债务还需偿还吗

破产后债务还要还。破产财产由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管的全部财产,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及其他财产组成,具体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

3、破产债权。

清偿顺序为:

1、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清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1、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人可以是破产债务人自身,也可以是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股东;

2、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法院受理案件应当作出裁定,指定破产管理人,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3、由债权人向法院、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4、法院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可讨论重整方案、和解方案、债务清偿比例等事宜;

5、由破产管理人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

6、无法重整或和解的,法院应宣告债务人破产;

7、破产管理人将债务人的资产变现,并分配给债权人;

8、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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