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根据医疗机构的具体类型有所不同,这里以中西医结合诊所为例:
1.设置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为同一人并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要有1名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1名执业护士。
2.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3.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每室必须独立,并配备紫外线灯。
4.要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
5.制定并张挂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并成册可用。
一、非法行医构成要件
非法行医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为了规范中国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以保障和促进中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客观要件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医疗活动主要是指诊断和治疗,即通过各种检查对疾病作出诊断,借用药物、器械和手术等方法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延长生命、改善病理或生理状况的活动。
1.主体要件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因为,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既对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意志因素上,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
二、医疗纠纷应该由谁赔偿
一、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诊疗活动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及个人诊所。二、非法行医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人。非法行医并不属于医疗事故,主要表现于主体上的不同。根据《执业医师法》第39条和《刑法》第337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的行为主体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人;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行为的主体是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两者明显是在行医资格上存在差别。鉴于非法行医与医疗事故存在以上区别,《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与医疗事故完全不同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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