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优劣及对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3 11:16:08 368 人看过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改革进程的深入,企业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作为竞争手段之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在加强,国家更是提出了要加快建设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发展战略规划。然而根据我所在的一国有大型企业工作单位中所接触到的一些有关知识产权来看,在人们的观念中,一提到知识产权就仅将眼光局限于专利、商标、版权等这些传统的法律概念上,往往忽视了商业秘密也是在知识产权范畴之内的法律概念、它同样应该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做好商业秘密保护的潜在价值可能会远胜过专利商标保护的价值。举一个大家都知道的典型例子,享誉全球的饮料--美国的可口可乐,靠对技术配方的严格保密,一个多世纪以来在国际上保持独家经营的垄断地位。当然我并不是说专利、商标、版权的保护不重要,而是说企业应该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甚至综合的保护方法。那么对商业秘密存在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原因是什么呢?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规定过于简单,因此,需要对商业秘密进行准确的界定和深入的探讨。

今天我在这里准备与大家探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商业秘密的概念、特征及范围是哪些;二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三是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优劣及作用;四是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劣势与对策。

我国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形成包括商业秘密保护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但就企业本身来说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以及规范、科学的保护方法,都还不很成熟,商业秘密流失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十分严重,近年来随着企业改制,改革进程的深入,企业内部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作用就显得日趋重要,为此我结合所学法律知识就企业如何准确界定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优劣及对策,从而建立规范的保密措施、有效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健康发展等方面作简要的理论分析和实务探讨。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特征及范围

谈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首先需要了解商业秘密这个名词的含义。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2款中对此作了准确的规定,即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商业秘密的法律含义,可以推断出商业秘密需具备四个法律特征或称四个基本要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价值性;

3、“具有实用价值”的实用性;4“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可保密性。上述特征或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8日 12: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文章
  • 【商业秘密保护战略】企业以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
    企业以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在理论界,对商业秘密权的法律性质有财产说、契约义务说、信任关系说之分。目前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侵权行为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是《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二是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是《技术合同法》和《劳动法》。????侵权行为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指他人不法侵犯商业秘密时,权利人可以就其侵犯自己的民事权利的事实,依照《民法通则》第117条和第118条的有关民事侵权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权利人也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有关经营者不法侵权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权利人也可依据《刑法》第219条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2004年12月实施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
    2023-06-08
    420人看过
  •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受权利人保护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修正案)》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受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约束。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是指不能直接从公共渠道获取信息。本规定所称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一定的适用性,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应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采取保密措施,包括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和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包括符合特定条件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修正案)》,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造工艺、制造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
    2023-05-07
    408人看过
  • 2022商业机密保护法对商业秘密是如何保护的
    我国目前并没有商业秘密法,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商业秘密进行了保护,具体内容如下: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
    2023-06-29
    338人看过
  • 保护商业秘密和专利的决策
    选择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有这几种方式:1、无法使用专利保护的,用商业秘密保护,一是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比如中医针灸方法,二是创造高度不够,无法申请专利授权条件,这两种情况下选商业秘密保护;2、对于公布后容易被竞争者盗取的方案,比如中药配方,用商业秘密保护;3、产品生命周期太长或太短,不适用专利保护。因为新型专利保护的有效期限为10年,发明专利的有效期限为20年,对生命周期太长的技术方案,保护期限一旦过了就会进入公共领域,企业也就没办法继续独占,不如申请做商业秘密保护,而且专利的授权期限至少要半年,若产品生命周期太短,比如一个月,就没有必做专利保护了。商业秘密保护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
    2023-07-01
    319人看过
  • 中小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存在问题
    当下,大部分中小企业尚未形成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更未及时建立有效保护机制,也没有设置专门部门进行分类管理。我们经过分析归纳,主要存在如下问题:1.缺乏对商业秘密概念的认识,以为只有高新技术产业类的企业才有商业秘密,而中小企业没有商业秘密;2.无专人负责,疏于商业秘密管理,对于内部员工缺乏有效防御和监督方案,事后无从查证泄密原因,即使有合理怀疑,也因未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而缺乏有力证据,无法对侵权者追究法律责任;3.对于已发生的泄密行为未及时控制,也未严加惩处,使得泄密员工肆无忌惮,甚至形成群带效应,导致泄密情况愈演愈烈;4.对保密期限的理解存在误区,以为员工离开公司、跳槽后就已解除与公司的保密义务,对这部分离职员工利用商业秘密、经营信息获利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的行为未进行有效控制。
    2023-06-05
    143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所涉及的保密合同
    签订保密合同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工作,签订保密合同时应注意合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签订保密合同应坚持下述原则:一是合法合理原则;二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三是平等自愿原则;四是合理约定原则。在上述原则基础上,企业应当充分运用合理约定内容具有法律效力的特点,提高合同功效。根据商业秘密运行轨迹,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主要有:商业秘密所有权转让合同;商业秘密使用权转让合同;商业秘密技术合作合同;商业秘密合作研究开发合同;涉及商业秘密的委托加工合同;涉及商业秘密的营销合作合同;涉及商业秘密设备的使用合同;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服务合同;员工保密合同;商业秘密开发研究合同;专项商业秘密信息保密合同;涉密人员竞业禁止合同。与合作方签订的保密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规定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范围;(2)合同对方以及合同对方的任何员工、代理人均受保密条款的约束;(3)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
    2023-06-08
    417人看过
  • 外贸企业16招保护商业秘密
    外贸企业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千辛万苦积累起来的客户资料、营销渠道、价格信息等商业秘密,屡屡被人窃取利用。这种侵犯行为,不仅损害了外贸企业的经济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而且也容易引发外贸行业低价竞争。为此,市外经贸局与市民营企业对外贸易商会经过广泛调研,提炼经验,精心编制了宁波外贸企业保护商业秘密16招,供广大外贸企业和相关机构参考。第一招:严把员工招聘关正当一些外贸企业为保护商业秘密头疼时,奉化某工艺品公司却很轻松,他们的经验是严把重点岗位员工招聘关。该公司的招聘很有特点:一是要求应聘人员填写详细的社会关系和履历,以便公司核实;二是聘请专业机构调查其从原单位的离职原因、表现及个人爱好、奖惩记录、诉讼记录等背景资料,特别是其有无故意给原单位造成损失、有无商业秘密侵犯纠纷和严重违规违纪及债务纠纷等情况;三是公司负责人亲自主持招聘参与面试和笔试,并综合调查核实情况最后拍板决定。第二招:保密协议
    2023-06-05
    213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官司未必保护商业秘密
    由于证明责任较重,证据效力有限,商业秘密侵权官司比较难打,而最重要的是,打官司时有可能促使商业秘密完全泄露。在今天举行的中国-欧盟知识产权保护项目(二期)媒体研讨会上,霍根路威律所陈威志律师这样认为,同时,他表示,在中国保护商业秘密不应该完全依靠法律的事后救济,防止泄露才是保护的关键。商业秘密是公众不知晓的核心技术及信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所述,商业秘密就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技术方法、营销和销售方案、战略与管理模式等等信息都可以归为此类,它们都是一种知识财产,为企业和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中国欧盟知识产权项目组二期(IPR2)组长潘凯络说道,商业秘密是一个企业成长乃至行业发展的核心。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KEA欧洲事务公司创始人菲利普.克恩也这样认为:商业秘密一般是公司最新颖的设计或技术,一个
    2023-06-08
    224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的侵权法怎么理解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关于商业秘密的性质尚未统一的结论,有人格权说、信息权说、企业权说、知识产权说等。不论是哪一种学说,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权利却已经是不容置疑。是权利,就有被侵犯的可能,就有保护之必要。权利只有当它被侵犯时,能及时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才具有生命力。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倍增,商业秘密保护的呼声高涨。基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及其各种保护理论的不完善性,采取各种手段来对此进行保护是很有必要的。我国对商业秘密的规定主要分散在《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从这些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有些是利用民法典进行保护的,有些是利用侵权法进行保护的。从基本原理来说,侵权法理论和民法典理论是两个根本不同的理论。但是从现有的资料来看,国内学者在论述我国
    2023-06-24
    122人看过
  • 在商业秘密实施许可中商业秘密的保密
    商业秘密的实用性、价值性等决定了它可以成为许可贸易对象。商业秘密的使用许可同样涉及保密问题。企业首先要慎重地确定许可贸易对象,一般地说,要考虑可能的被许可人的资信状况、经济实力、市场规模,特别是实施商业秘密的能力。当候选的被许可人确定后,下一步就是就商业秘密的使用许可进行谈判。就被许可的企业来说,它当然先要对引进的商业秘密进行评估,作一些了解才能确定是否购买以及相应的价钱。但这样会让被许可方知悉该商业秘密。一旦谈判没有成功,许可人将无法禁止对方实施。为此,作为许可方的企业应当在谈判前就要签订保密协议。该协议应当特别明确在没有获得许可方书面同意前,对方当事人不得将该商业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当然,企业在谈判中披露给对方商业秘密的范围应尽量缩小,不能和盘托出,特别是其中的关键性商业秘密。正式达成的商业秘密许可证应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许可证性质、对方的保密任务、重要概念界定、技术回授、使用费交付
    2023-04-10
    74人看过
  • 国资委划定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范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保障中央企业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中央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中央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第三条中央企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第四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第五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第七条各中央企业保密委员会是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上级保密机构、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决定企
    2023-03-01
    187人看过
  • 保护企业秘密:劳动合同中的保密协议
    劳动合同中的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签订的要求员工履行保守相关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以及竞业限制义务的一种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不符合有效吗?如果劳动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违约,依法签订的保密协议仍然有效。保密协议虽然从属于劳动关系,但可以单独订立。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用人单位只是订立了保密协议,且保密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
    2023-08-11
    152人看过
  • 商业秘密损失认定引发对保护商业秘密的思考
    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是侵犯商业秘密立案标准。然而,由于损失计算方法有争议,近三年来南京市检察机关未批捕、起诉一起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一项商业秘密的价值究竟是多少,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又如何认定?最近南京一起上市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报案材料,让该市雨花台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们陷入了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困惑中。这个困惑所折射出的问题,不仅仅指向商业秘密损失认定问题,也引发办案检察官对当前司法机关如何在转型、创新发展中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的思考。姚雯/漫画2010年2月,雨花台区检察院接到一起要求监督立案的报案材料称,上市公司下属A公司员工姚某自2007年至2009年协助公司领导从事、d两项技术改造工作。2009年8月份,姚某妻子王某与他人成立B公司,王某以技术入股占公司股份的17.6%,B公司主要生产与A公司相同产品。上市公司调查姚某等人违反与企业保守商业秘密协议,在B公司中非法使用上述
    2023-06-05
    301人看过
  • 商业秘密有哪些保护对象?
    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一)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是一种常见的重要的商业秘密,有利于商业秘密权利人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良好的竞争优势。技术信息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从研制技术信息的阶段性成果来看,技术信息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除了能够转化成产品的技术信息外,还包括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也是商业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生活中,经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的身份经常会被权利人忽视,因而也就不存在采取措施对其进行合理的保护了,导致商业秘密被侵犯而权利人却全然不知,也就谈不上拿起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经营信息主要包括
    2023-04-27
    489人看过
换一批
#知识产权保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 更多>

    #商业秘密保护
    相关咨询
    • 企业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2-19
      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包括: 1、商业秘密权利人建立了保密制度,将有关信息明确列为保密事项。 2、商业秘密权利人没有制定保密制度,但明确要求对某项信息予以保密的。例如在该项信息的载体上明确标明"保密"字样、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3、商业秘密权利人建立了保密制度,虽然没有明确该项信息是秘密,但按照其保密制度规定,该项信息是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 4、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向他人披露,提供
    • 如何有效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竞业秘密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5-04
      商业秘密的保护,重在预防及注重细节管理 企业要提高保密意识,建立商业秘密保密机制,强化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可通过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等方式。比如:与核心员工进行的竞业禁止协议的签订,电脑硬盘的管理,离职前的交接,客户信息的集中管理等。竞业禁止协议固然重要,然而企业的消息:保密文化的建设、员工激励、对员工的信任,以及高管自身的职业操守的加强则更为重要。此外,还要注重营造和
    • 中XX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是必须的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01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加快研究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切实保障企业利益不受侵害,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所以,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是很有必要的。
    • 如何保护商业秘密,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有什么相关的措施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14
      保护措施一方面,企业需要提高自身保护意识,并且加强保护措施,防止商业秘密泄露。企业和企业内的员工首先应当加强对商业秘密的认识,在企业和员工的主观上对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要有认同。在法律理论中,商业秘密概念是“主观秘密”和“客观秘密”的统一。如果企业自身在主观上就不认为某些信息是商业秘密,则不可能强调客观上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比如,企业如果将本应当向某些特定客户提供的优惠价格,通过广告的形式公布出去,
    •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如何办理的呢?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3-27
      各中央企业保密委员会是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上级保密机构、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决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 各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作为本企业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