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高速公路征收农民土地怎么赔补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3 00:37:38 353 人看过

一、做高速公路征收农民土地怎么赔补的?

做高速公路征收农民土地应当是根据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来进行补偿的,房屋动迁补偿标准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乘以房屋的市场评估的价格来进行确定的,征收房屋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拆迁补偿款的计算方式是什么

1、货币补偿

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加搬迁费加临时安置费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加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

2、房屋成新

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加搬迁费加临时安置费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加其他补助费

3、房屋拆迁补偿差价

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加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征收土地应当要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要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居住条件有改善。

三、拆迁补偿的计算依据是怎样的

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3、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4、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n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n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n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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