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赔偿单位的招聘费用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9:53:18 466 人看过

seekhelp问:

我在南京一家公司,签合同时指明试用期3-6月,试用期辞职要赔招聘费我是今年毕业的应届生,但合同上没指明费用数目。我在公司工作了3个多月后,觉得不合适提出辞职,领导拿出去年初的一份公文说要赔1万元。后来去我问人事部门的人,说我们这一届的招聘费是1万5。

如果我先交钱办完辞职手续,事后还能不能去仲裁请求退会部份不合理的招聘费用?

王萱律师答复:

你应当在离职时向公司支付其招用你的费用。但公司有责任证明该费用的存在和数额。

你公司招用你而支付了费用,这在劳动法上属于出资招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中明确规定:“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即: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从你目前正如你讲述,则1万5千元招聘费是招用你们这一届所有毕业生而支付的公司需提供相关发票,但公司不能证明这笔钱中有多少是用于出资招用你的,你只应当承担出资招用你的费用,公司需证明其其在招用你时确实出资过、这笔资金的数额等。即公司根据自已制订的相关规章制度要求你支付1万元招聘费是不合法的。

如果你打算先交钱办完辞职手续,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退回部分不合理的费用。从理论上讲,公司多收的不合理的费用属于不当得利,其是应当返还的,但该费用你在离职时已认可并同意支付,一般来说,司法实践会认定为你已放弃自己的权利,同意支付该费用。所以你支付了不合理的招聘费用后再提起仲裁、诉讼,我个人认为诉讼的风险是比较大的,建议你不要采用这种办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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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06日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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