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鉴定的法定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08:42:14 384 人看过

补充鉴定,仅针对对原鉴定结论未涉及的伤残部分作出的鉴定,不会涉及原鉴定结论。鉴定机关可以是原鉴定机构也可以是其它有鉴定资质的机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谁能委托司法鉴定以及何种情况可补充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何种情况可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两种情况下可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何种情况可重新鉴定?

六种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

(2)送鉴材料虚假或者失实。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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