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辩护的法律基础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8 09:21:44 200 人看过

刑事辩护的基本辩护方法是:案件事实辩护、证据不足辩护和法律适用辩护,具体情况如下:

1、要善于准确总结,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2、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3、敢于辩护,善于辩护,明确辩护;

4、避免歪辩、乱辩、错辩;

5、律师辩护应尊重客户或被告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辩护权是指导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处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的权利。辩护权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

1、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9条之规定:确立了律师提前介入的权利,这是为保证犯罪嫌疑人能及时得到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使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获得足够的时间和手段准备他们的辩护。

2、关于律师阅卷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了律师的阅卷权利,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仅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这样的规定使得律师的作用难以很好地发挥。

我国在刑事审判方式上,吸取了国外当事人主义些因素,实行了在法庭指挥下的抗辩式审判方式,加重了律师与控诉方间对抗性职能,但由于律师所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看不到所有的案件材料,在对材料的掌握上律师享有的权利显然与控诉方所享有的权利是极不均衡的,而律师所作的有力辩护取决于对全部材料的根据之上的。

3、关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但律师的这权利在刑事侦查阶段是没有的,同时律师这权利的行使取决于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同意,或者是申请检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进行协助,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执行,根据我国现今的刑事审判方式,这加重了律师的责任,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力度,主要取决于律师对证据的把握,律师在提前个入时,不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在审查起诉阶段,又看不到全部的案卷材料,就难以达到与控诉方的相对均衡,更难以在法庭上与控诉方形成有力的对抗。

由此可见,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卷宗、进行调查取证都是律师辩护权的具体表现。但是在目前司法环境下,律师辩护权还得不到充分行使。对此有关部门应该从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师调查取证等多方面给予保障,让律师为维护司法公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在我国的一般的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来说,此时在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之后,都是会委托专业的律师来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此时也是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也体现了我国的法律法规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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