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时候媒体报道的聂树斌和佘祥林案件,都反映出我国死刑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它促使我们对其进行深刻的反思。
保障死刑判决之慎重与公正的制度很多,例如讯问制度、辩护制度、证人出庭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羁押制度、上诉制度等,每一个制度都是构建死刑判决慎重与公正不可或缺的保障,笔者这里着重讨论的是保障死刑判决慎重与公正的最后一道制度屏障——死刑复核制度。
我国在死刑存废问题上坚持不废除死刑,但要从严控制死刑的适用以及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政策。这一政策在实践中的体现是我国不仅在实体法上对死刑的适用进行限制,而且在程序法上也作出了特别的规定,这就是死刑复核程序。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由于制度设计的疏漏,死刑复核程序已经无法起到慎重死刑适用,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作用。
一、死刑复核权设置存在的问题
死刑复核程序的核准权,包括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核准权。由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不具有死刑立即执行的那种极端严厉性和不可挽回性,二者之间横亘着生与死的重大界限,所以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均规定死缓核准权归属高级人民法院,我认为是合理的,也是可行的。
但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的归属则一直成为争论的焦点。建国以来,我国在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问题上几经变化:建国至今,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法院分别于1954年、1957年、1979年、1982年、1983年、1991年、1993年、1996年、1997年、1998年在死刑复核权的设置上,以人民法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授权通知的形式,在最高法院与高级法院之间发生变化。以上死刑复核权的变化至少表明如下三点:第一,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采取了分类处理,相对灵活的决策。但明显存在立法与司法之间,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冲突。第二,死刑复核权的下放更多地是从便利司法机关从重、从快打击犯罪、惩治犯罪分子的角度出发,在效率与公正之间更多偏向于效率。第三,不同类型犯罪的死刑核准权归属不同,在实质上造成了不同罪名之间死刑复核权的不平等。当下,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已成定局,故不赘述。但关于死刑复核的组织机构、制度设计等当须审慎考量。
二、对目前死刑复核程序制度的检讨
与实体公正所体现的“结果价值”不同,程序公正主要张扬的是一种过程价值。它主要体现在程序的运作过程中,是评价程序本身是否具有程序正义性所要求的品质,要看它是否使那些受程序结果影响或左右的人受到应得的公正待遇,而不是看它是否产生好的结果。
(一)死刑复核程序不是通过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而是沿用书面的审核方式,法院单方控制。
第一,死刑复核程序是上下级法院的一种材料报送过程。这种过程几乎是秘密的,诉讼方无从知晓,更无从介入。
第二,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过程是以秘密阅卷为主,不开庭,控辩双方无法参与其中,无法表达意愿,对复核结果难以施加有效的影响。
第三,与不开庭审理方式紧密相连的是程序的单方控制性,主要表现在死刑复核程序的全过程由人民法院全程控制,人民法院主导着全部程序的过程,控辩双方被动等待裁决的结果,无法对死刑复核的整个活动实施有效的制约和牵制,被告人及其律师无法通过正当途径表达自己的意愿,对结果施加影响的几率几乎是零。诉讼方特别是被告人期待通过死刑复核程序进一步进行申辩,并与司法权展开理性对话的要求不可能实现。
(二)死刑复核程序由法院主动加以启动,司法权变成了行政权
积极主动的干预是行政权的显著特征。死刑复核程序由于过分显现出的主动性而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诉讼的性质,司法权可能会丧失中立性及司法权运作过程中的冷静与自律,最终裁判结论也难以获得争议双方的信服。
(三)死刑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合二为一
在实践中,第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并为同一程序,对经过二审后仍然判处死刑的,在判决裁定的结论部分注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本判决(或裁定)即为死刑判决(裁定)。”至此,死刑复核程序完全流于形式,这显示出死刑复核程序已经不仅在运作上出现可怕的行政化倾向,而且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而出现严重的萎缩甚至虚无。
在中国目前案件结局易受多种因素影响的现实背景下,死刑复核程序的该种设计使公众对司法权的监督成为不可能,必然导致的结果就是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以及司法权威的破坏和丧失。
三、死刑复核程序之建构性改进
笔者提出五大改造方案,建议由最高法院担任终审法院,对死刑案件进行三审终审制改造:
第一,将普通救济程序分为事实审与法律审。第二,取消全面审查原则,二、三审仅就上诉与抗诉范围审理。第三,实行一审死刑案件强制上诉制度,强化辩护制度。第四,改变二审、三审的审判与裁判活动方式,实行控辩参与下的开庭审,一、二审为事实、法律审,三审为法律审(被告人可以不参与)。第五,建立中国式的死刑司法判例制度,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罪刑均衡。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冀祥德
-
死刑应当慎重使用
269人看过
-
限制死刑与刑法的公正原则
382人看过
-
毒品重量与死刑判决的关系
143人看过
-
保释制度对判刑制度的改革与提升
216人看过
-
死刑与死缓制度的内容区别
360人看过
-
死刑与人的公正感
98人看过
-
假释制度与减刑制度是哪些,我希望能公平正义地解决这个问题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29根据刑法第82条、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对有期徒刑犯的假释,应当由罪犯所在的刑罚执行机构提出假释建议书,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无期徒刑犯的假释(包括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已经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由罪犯所在的刑罚执行机构提出假释建议书,报请本
-
判死缓的人是不是死刑制度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1-09死缓并不是死刑,而是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不属于独立刑罚,只是死刑的执行方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对于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
的准正制度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27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准正制度始于罗马法,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法律规定你结于结婚前所生子女,历与其母结婚而取得家父权,对子女视为婚生,准正有两种形式1、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它本身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仅以生父母结婚为准确无误正的要件,以生父母结婚和认领为准正的双重要件。2、因法官宣告而准正,法官宣告准正,是指男女订立婚约后,因一方死亡或
-
刑事审判的制度,刑事审判的审判监督制度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27一、刑事审判的死刑复核制度死刑复核制度是指审查核准死刑案件所遵循的程序和方式方法的规则。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由最高人民
-
撤销裁决制度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比较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26(一)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相同之处1.性质相同。2.行使权利的主体相同。3.对当事人的后果相同。4.撤销与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相同。(二)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区别1.撤销与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不同。2.申请的主体不同。3.申请的时间不同。4.管辖法院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