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船合同提单
1、租船合同提单
(1)租船合同
财产租赁意义上的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实质上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2)租船合同提单
从广义上讲,凡是在租船合同项下签发的提单均可称租船合同提单。但信用证交易方式下的货物若是以租船的形式进行运输,因此而签发的提单若规定提单受租船合同制约,这就是租船合同提单。
2、租船合同提单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
航运实务中,有可能将租约并入提单的多是航次租船合同。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但是,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如果提单持有人是承租人,其与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此时提单就不是海商法意义上的提单。
(二)UCP500及ISBP对租船提单的要求
1、UCP第25条的适用
(1)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港至港租船合约提单,则适用UCP500第25条。若运输单据注明受租船合约约束,则此运输单据即为UCP500第25条项下的租船合约提单。
(2)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租船合约提单,而提交的是注明受租船合约约束的海洋运输单据,则该单据必须符合UCP第25条的要求。
2、ISBP对租船合约提单的要求具体包括:全套正本、租船合约提单的签署、装船批注、装货港和卸货港、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到货被通知人和背书、分批装运、清洁租船合约提单、货物描述、修正和变更、运费和额外费用。上述内容与ISBP对海运提单的要求基本相同,此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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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是指双方协商一致后,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条款。合同条款是合同内容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通过合同条款体现和表达。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协议,内容由合同各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独立约定。一般来说,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1...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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