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构想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9:20:16 476 人看过

(一)以现行机制为基础,细化分责,将审查和执行相分离

这一类观点就是在现有执行制度为基础,将审查与执行细化分离,明确权责,即将审查职能只赋予法院,执行职能则只赋予行政机关。其优点是:以现行执行制度为基础,有利于制度价值内涵的延续,将执行职能从法院分离出来,不但能有效的提高法院的效率,也能起到监督行政机关执行的作用,也从制度上解决了法院自身又是参与者又应是中立者的窘境。为此,法院对其审定执行的范围和内容与形式也将进一步明确。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如何将法院的行政执行审查与司法审查区分,在程序上与内容形式上如何做到合理区别对待。这将又是个大难问题。再者如果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在当前执行制度背景下,行政机关又将陷入尴尬的境地。似乎又回到了审查与执行未分离的起点。

(二)坚持法院行使执行权为中心,适当扩大行政机关执行范围。

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所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如果公民可以随意拒绝,很多公共事务将无法实行,这将使行政机关失去其作为国家职能机关存在的理由。所以行政机关必须有一部分强制执行权。但为了保护相对人的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执行权的滥用,仍必须坚持以法院行使执行权为中心。但可以适当扩大行政机关的执行范围,这样可以改变行政效率低下的现境。而对法院与行政机关执行的权限,持该观点的学者们也提出了不少相适应的区分标准。但是这些标准在实际上执行起来是十分困难的,这也正是该类观点目前不能解决的难题。也致使该类思路缺乏可行性。

(三)对现行体制彻底改革,将行政强制执行权统一由行政机关行使,建立完善的司法救济保障制度。

该项改革思路是指对现行体制彻底改革,将行政强制执行权回归到行政机关,这从强制执行本身的价值与定位及其对社会的功能上看,能够有效的提高行政效率,也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权威。将执行权从法院分离,也可以有效的避免司法与执法的定位混同。提高司法的公信力,维护法院中立,权威的地位。但为了防止行政机关的行政专断或者权力滥用,建立完善的司法救济保障制度能有效的监督保障制约行政机关的权力运营。

就当前的司法现状和改革条件而言,第三种思路明显更具实际性和操作性。其中是否建立完善的司法救济保障制度是其能否成功的决定因素。第一,建立明确行政行为效力制度及其行政执行原则,在行政行为符合其相对应无效条件时,行政相对人应当拥有合法的抗辩权。在执行程序中,要明确规定事前告诫程序与比例原则,在对相对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提前告知,并保证当事人自我履行义务的期限,在保障行政强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同时,尽量减少对相对人人事权益的侵害。坚持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第二,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相结合,建立事前与事中救济制度,完善事后救济制度,并从司法层面保证救济制度的有效性与可执行性。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8日 03: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行政强制相关文章
  • 完善拘役制度的执行
    严格拘役刑、改善拘役刑的执行方式、增设他带措施等等。(一)严格拘役刑的宣告拘役刑可能给罪犯的声誉以及未来的工作、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应当在法律上确定短期自由刑作为对付轻微犯罪的最后手段地位,既在非必不可少的情况下,法院不应对罪犯适用拘役刑。确保拘役刑只适用于那些危害不大,但又确实有关押必要的罪犯。在这方面,原联邦德国于1975年生效的新刑法第47条第1款很有借鉴意义:“法院科处不满6个月之自由刑,唯在依犯罪或犯罪人之人格所具特别情况,堪认为科处自由刑对犯罪人之影响作用及法律秩序之维护确不可少时,始得为之。”俄罗斯刑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对在法院作出判决之时不满16岁的人,以及对孕妇和有8岁以下的子女的妇女,不得判处拘役。”这些规定的精神值得借鉴。中国刑法中也应规定类似的“最后手段”条款以给审判人员运用作为指导。鉴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尚未定型,为不过早地使其受到短期自由刑弊端
    2023-05-31
    359人看过
  • 谈我国假释制度完善之设想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由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有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谈我国假释制度完善之设想一、假释适用对象有调整的必要1、我国刑法第81条第一款规定,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一规定也和其他国家大体相一致。既然有人认为假释是为了补救长期自由刑而设。那么,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就没有适用假释的必要。理由其一就在于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而假释的实质条件和缓刑的实质条件相一致。可直接适用缓刑,理由其二就在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表现好,可以减刑,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所剩余刑无几,假释还须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适用假释意义不是很大。因而,笔者认为:假释应适用于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
    2023-05-05
    296人看过
  • 我国现行空白票据制度的完善
    很显然,我国票据法不承认或不允许发行、流通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而仅允许支票发行有限空白票据,与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国或地区先进的票据立法有着明显的差距。我国票据法的这一规定存在显而易见的不足之处:第一,我国《票据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可见,我国《票据法》肯定了预留票据金额的空白支票。但此处不得使用一词含义不明,究竟是指收款人或者记载收款人的持票人不得经背书方式转让支票权利,还是指持票人在未填补前不得提示付款。学理上认为,不得使用的含义仅为不得提示付款(8)。我国《票据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可见,我国《票据法》肯定了预留收款人的空白支票。但此处名称一词,似乎有排除自然人之意,就票据法体系而言,此处的名称一词应包含有自然人之姓名。第二,我国《票据法》对预留出票日的空白票据未有明确
    2023-06-06
    385人看过
  • 强制执行-中国强制执行制度
    强制和解和执行回转制度等。通过具体制度的研究来完善整个强制执行制度。其次,应加强强制执行措施的研究,如强制执行措施和种类研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等。尤其是人身能否成为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已成为普遍关注的问题。传统观念认为,强制执行措施不能扩展到人身,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有规定;也有人认为以人身为执行对象是现代强制执行制度的必然,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法已有对人身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先例;还有学者在赞同人身可以作为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的基础上,认为应通过强制执行措施限制人身自由,促使其履行债务,而反对将人身作为直接的执行对象。应加强对强制执行程序的研究,包括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条件和具体程序,审判庭移送执行和具体程序;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解程序等。最后应从总体上研究和设计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实践是理论的深化,加强对强制执行实践中具体问题的探讨,有
    2023-04-25
    235人看过
  • 关于国内执行制度的完善建议
    国内执行制度的完善(一)严格拘役刑的宣告拘役刑可能给罪犯的声誉以及未来的工作、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应当在法律上确定短期自由刑作为对付轻微犯罪的最后手段地位,既在非必不可少的情况下,法院不应对罪犯适用拘役刑。确保拘役刑只适用于那些危害不大,但又确实有关押必要的罪犯。在这方面,原联邦德国于1975年生效的新刑法第47条第1款很有借鉴意义:法院科处不满6个月之自由刑,唯在依犯罪或犯罪人之人格所具特别情况,堪认为科处自由刑对犯罪人之影响作用及法律秩序之维护确不可少时,始得为之。俄罗斯刑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对在法院作出判决之时不满16岁的人,以及对孕妇和有8岁以下的子女的妇女,不得判处拘役。这些规定的精神值得借鉴。中国刑法中也应规定类似的最后手段条款以给审判人员运用作为指导。鉴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尚未定型,为不过早地使其受到短期自由刑弊端的影响,建议立法上明确规定,对审判时未满18岁
    2023-04-25
    272人看过
  • 建议完善执行程序中的强制开启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存放隐匿的财物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这是执行程序中强制开启的刍形,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执行工作的需求,强制开启的范围、条件和操作规程则有必要进行完善。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一些被执行人居住条件的改善等因素,使农村部分被执行人的住宅为高墙铁门,城镇部分被执行人居住为防盗严密的套房,这种状况给个别赖帐户提供了可乘之机。执行人员在法律文书送达、司法拘留、财产评估与扣押中往往遇到被执行人躲在相关住所拒不开门的难题,如强制开启门户则没有法律依据,如守株待兔的硬性等待则浪费人力,一方面被执行人在住所内有吃有喝,另一方面执行干警忍饥挨饿,神圣的法律遭到亵渎。笔者认为,针对被执行人躲藏在确定的住所避而不见执行人员的状况,应完善强制开启制度。借鉴搜
    2023-06-06
    332人看过
  • 完善我国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构想
    一、严格规范单位犯罪范围认定单位犯罪,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必备的条件:(1)以单位名义,出于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之趋动。单位组织成员或一般自然人盗用、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对于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全部归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私人所有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2)由单位意志决定的,这是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对这一点,在许多学者的观点中都作了肯定,但对此,通常的理解为经单位集体讨论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将这种理解作为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并未概括出单位犯罪类型的全部情况,其弊端是:首先,难以划清单位自身与单位代表或单位成员的犯罪界限。因为按这种观点,所谓单位犯罪和单位代表或单位成员将单位作为道具加以利用而实施个人犯罪就没有区别。按此观点,单位代表或单位成员的意志直接转嫁给单位自身,成为单位的犯罪意志。那么,单位犯罪的范围是应该没有什么限制的
    2023-06-11
    87人看过
  • 试论我国刑罚执行中假释制度及完善
    【内容摘要】:假释制度是监狱文明标志性制度之一,但由于假释制度的不完善,阻碍了假释作用的发挥。所以从立法改革、设立假释委员会、加大社区矫正力度、建立再犯预测机制、考察期的完善、采取听证制度等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关键词】:假释、假释委员会、再犯预测、考察期、听证制度假释制度从19世纪诞生于欧洲以来,由于符合社会进步,人类发展的普遍规定,是刑罚科学化、文明化的产物和表现,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非凡的价值,所以迅速在世界各地普及开来,受到普遍的重视。在调控刑罚执行和罪犯改造上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然而我国目前假释制度的诸多不合理因素,不仅阻遏了司法机关对假释的正常改造作用,也影响了假释功能的发挥,影响了司法进程。本文拟部分对假释制度完善的建议。一、我国假释制度的性质(一)假释制度的涵义所谓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其服够一定的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
    2023-06-11
    484人看过
  • 完善政采专家评审制度的新构想
    【导读】在十多年来的政府采购发展历程中,专家评审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运行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学术界现在仍存在着挺专家派和倒专家派两种声音,后者甚至建议直接取消专家制度。处在当前采购官制度尚未成熟推出的发展阶段,专家评审制度仍有存在的积极意义。不过为了解决专家制度带来的问题,有必要进行制度创新,遵循渐进式发展的理念对现行制度进行完善。一是解决政府采购专家只专不博的问题。当前政府采购专家库中的专家,很大一部分对本专业本领域比较熟悉,而对于政府采购评审中必须具备的政府采购知识不甚了了,往往由此引发评审的低级失误,对项目造成不利影响。如果财政部门提高对专家政府采购知识的考核标准,那么按现在专家的水平看,某一个时期内专家库可能会面临合格专家来源不足的窘境。即使是强化培训,也是治标不治本。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要拓宽专家的来源渠道。建议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参照目前的招标师考试模式,由财政部会
    2023-06-06
    337人看过
  • 行政拘留-完善制度的建议
    (一)强调参与原则,赋予听证权利程序正当性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之一。程序的正当过程的最低标准是:公民的权利义务将因为决定而受到影响时,在决定之前他必须有行使陈述权和知情权的机会。行政拘留的程序应该作出一定的完善。由于当事人只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而没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因而使得行政拘留程序的正当性质大打折扣。听证制度的本质在于给了相对人自卫权利,以抵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二)强化司法审查原则行政拘留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对人可以针对改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这种审查行为只是事后审查,无法最大程度地补救相对人的权利。鉴于人身自由权的特殊性,不妨引入事前监督制度,即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后,应由司法官员决定是否允许实施拘留。这样做的好处,一方面是制约了公安机关的权力,另一方面维护了相对人的权利,还能强化司法权。当然
    2023-06-06
    173人看过
  • 如何完善委托执行制度
    (一)完善现有的委托执行监督管理机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受托法院的执行工作受申请人、委托法院和上级法院三个方面的监督。案件委托执行后,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受托法院催促执行,也可以向受托法院的上级法院请求督促执行;受托法院自收到委托执行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时,委托法院可以请求受托法院的上级法院指令受托法院执行,委托法院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受托法院催促执行,委托法院还对受托法院认为需要作出执行中止或执行终结的情形进行制约,只有委托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执行中止或执行终结的裁定;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所属下级人民法院办理的受托执行案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执行,必要时可以采取指定执行、共同执行和提级执行以及统一集中清理的办法执行。然而,在执行工作实践中,上级法院很少启动对下级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的监督管理程序;受托法院认为需要作出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裁定的,依法只要函告委托执行法院
    2023-06-06
    440人看过
  • 债权凭证制度的构建,促进民事执行制度的完善
    债权凭证一词源于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27条的凭证。[①]台湾强制执行须知将此凭证直接表述为债权凭证。[②]台湾地区的债权凭证系强制执行无效果时法院非正常终结执行程序的一种方式。[③]债权凭证可作为再执行的根据,并产生中断消灭时效的效果。[④]这一制度,对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改革中出台债权凭证制度有直接的影响。[⑤]债权凭证制度非我国大陆民诉法所规定,系执行实践的创造。早在抗日根据地时期《陕甘宁边区民事诉讼条例草案》中,就有了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机关可发给债权人凭证的规定。到了新中国成立后的50年代,债权凭证继续适用于一些法院,但受到批评和指责[⑥]。目前已在全国许多省市法院系统全面推行,并获得了最高法院的首肯和鼓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二稿第133条、第三稿第86条)中,首次从立法上确认了债权凭证制度。近来,债权凭证已成为执行理论和实践备受关注的话题。对此,
    2023-06-04
    285人看过
  • 加强和完善我国宪法解释制度
    加强和完善我国宪法解释制度,主要应从宪法解释的主体和程序出发。1.关于宪法解释的主体设计。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因此,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需要维护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权威。解释宪法的权力、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就是维护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位和权威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基于我国目前的政治体制和政治理念,把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权同属全国人大常委会既可保证宪法解释的经常性,又可保持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的统一性。由法院行使宪法解释权解决宪法争议,存在诸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不适宜成为宪法解释的主体。我国现行宪法对司法权的制度设计实际上否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成为宪法解释主体的可能。最高人民法院要对全国人大负责并受其监督,法官的选任也受制于人大,同时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还存在诸多问题,法官的职业化还刚刚提出和建设,法
    2023-04-24
    397人看过
  • 建立和完善我国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的构想
    (一)加大国家赔偿相关法规的修改力度从事物是普遍联系的哲学观点中我们可以预见到一旦新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后,相关的法律法律也将被修改以适应新法,要想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就一定要加大国家赔偿相关法规的修改力度。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该司法解释明确将以上三种无罪之人排除在国家赔偿之外,本人认为是十分不妥的。三种无罪之人虽然最后被改判无罪,但是被告人可能在案件的立案、侦查、审理过程中遭到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侵害,就算被告人没有遭到侵害,但其由于受到刑事审判,在其精神权益或者社会评价方面也可能会遭到一定的损害。如果新国家赔偿法实行后此类司法解释或者其他法规没有及时进行相应修改,人民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很容易产生法律适用混
    2023-02-04
    61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法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更多>

    #行政强制
    相关咨询
    • 如何完善我国的累犯制度?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9-21
      1、弥补立法缺憾,明确相关概念: 1、“刑罚执行完毕”应明确为“主刑执行完毕”。 2、明确法域条件,承认域外刑罚。 3.修改《刑法》第81条第2款之规定,使累犯可以假释,促进累犯的积极改造。 4.累犯的确立与数罪并罚制度。 2、累犯构成要件中立法增补人格因素。 3、确立单位累犯制度。
    • 如何落实完善行政机关监督制度
      江西在线咨询 2021-09-30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这是对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法定要求,对人民群众的申诉或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复核,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行政机关要及时主动纠正或者由上级行政机关督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制度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也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采取重大执行措施时,应当有司法警察参加。 如果被申请执行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在外地、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员又不便
    • 完善时效制度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6
      即使员工退休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依然有权利通过仲裁手段申请自己应得的权利。5月1日起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从原有的60天增加到1年,即自5月1日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延长为1年。而涉及劳动报酬的争议在终止劳动合同后仍然可以向仲裁部门提出申请,但是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一定要注意时效问题,要在终止合同之日起1年之内提出,否则,超出1年时效的,劳动仲裁部门
    • 强制执行,行政可以执行强制行为吗?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0-29
      申请强制执行: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救济,不履行行政决定,无自行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行政机关在申请前,应当督促当事人自行履行。催告1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方可申请法院(当地有管辖权法院、房地产所在地法院)执行;3、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行政机关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4、法院应当对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5、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