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16:20 51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管理,维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严肃性,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循依法订立,兼顾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依法代表国家将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特定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均无权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管理部门除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还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负责督促落实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切实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发使用土地,按时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而被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使用者的主管单位应督促土地使用者自觉履约。

第九条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依法获得违约赔偿。

第十条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按新的土地用途重新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或由原批准机关责令其补办土地使用手续。

第十二条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即擅自转让房地产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依法并处罚款。

第十三条对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擅自提高容积率或超过出让面积多占土地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又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至迟于期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并依照本规定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9日 22: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使用权相关文章
  • 福州市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土地市场体系,规范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一)企事业单位(包括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二)国有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有权收购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收购计划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计划、建设、财政、房管等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实施进行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凡已列入土地收购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或者拒绝收购。收购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购补偿价格一般不应低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属于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留成部分。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2023-06-10
    436人看过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监管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规定如下:1、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2、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3、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4、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利益,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5、加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建立土地储备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制度6、加强部门间协作与配合,建立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共享制度7、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监督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1、协议;2、招标;3、拍卖;4、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土地管理法》第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
    2023-07-18
    330人看过
  •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吗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价款的行为。我国实行严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制度。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一、由继承房屋进而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宅基地作为特殊财产,虽然不能以一般财产的继承方式来继承,但是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3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2023-06-20
    377人看过
  • 抚顺市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暂行规定
    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公开拍卖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适用本规定。凡本市规划区内商业、旅游、金融、餐饮娱乐、商品住宅、写字楼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城市河道整治的土地以及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布局,调整用地结构,盘活企业的土地资产,应当采取公开上市,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的公开拍卖活动。第四条土地拍卖活动应有计划地进行。拍卖土地使用权计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部门提出,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2023-06-10
    324人看过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主要任务是:根据政府土地出让计划,依法组织土地出让金收入,合理安排土地出让金支出,作好土地出让金收支核算,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维护国家的利益,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第三条土地出让金包括:1.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2023-05-05
    324人看过
  • 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暂行条例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协议;(二
    2023-08-17
    318人看过
  • 增城市征用土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管理,规范征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办法》关于确立征用土地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政府实行统一征用土地制度。城镇发展用地、独立工矿用地或城镇规划区外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实行政府统一征用。市国土局代表市政府具体负责征地的补偿、搬迁、安置及审查报批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征地事宜。第三条政府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国有土地,一律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采用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土地。第四条建设用地申请程序。(一)用地申请者向市国土局提出建设用地预审申请,提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国土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用地指标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二)项目用地申请人持《建设项目预审报告书》向项目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立项审批和规划许可证
    2023-06-10
    340人看过
  • 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按规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的实施步骤,提出规划条件及附图,经批准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2023-06-10
    448人看过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绍兴市区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拓展城市用地空间,合理配置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城市土地,在政策上加以引导、规范和管理,积极支持、鼓励地下空间的开发和使用,现就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凡利用地下空间进行经营性项目建设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人防、地下空间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配置,并经计划、规划、国土、建设和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二、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的用途配置,在按规定满足建设地下人防设施等要求的基础上,可经批准用于商业、仓储、停车场(库)等。三、严格按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有关用途类别和最高年限的规定,确定相应的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但不得超过其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年限。四、经营性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必须实行有偿使用。出让金的收取,在市政府未
    2023-06-10
    179人看过
  • 曲靖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曲靖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曲靖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已经二○○二年八月十一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市长:米东生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曲靖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曲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招标
    2023-06-07
    273人看过
  • 佛山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广东省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编号: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发展,及时依法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佛山市(含市区、南海、顺德、高明、三水)辖区内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定期使用制度。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只对批准使用的土地享有使用权,所有权属于国家。各类地下自然资源和埋藏物仍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土地使用权有偿定期出让的范围。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和水利规划。第六条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定期转让、转让、出租、抵押和终止。外商投资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由外商独资企业
    2023-05-07
    470人看过
  • 农村土地使用权能否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有何规定?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根据最新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将土地出让,转让,出售给非农业建设的人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使你私自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这类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有权收回。但是,如果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同意下,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建设的群体(如大农业,农村家庭,农村合作社等),则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农村土地使用规划的企业,并且该企业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这样的土地转让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护,其他情况下,占用农村耕地,均属于违法行为,政府有权回收土地,并有权依照法律进行处罚。律师补充:土地使用权是土地所有权的其中之一,对于使用权来说我们要妥当的安排,更大的发挥出它的价值性。
    2023-05-07
    305人看过
  • 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规定是哪年施行的?
    是1995年施行的,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遵循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法律法规,科学论证,精心组织,注重效益,不得损害军队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在保证部队战备、使用和长远建设需要及确保军事秘密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军事禁区、保密要求高的单位和军事禁区附近、自己有能力开发的土地和权属有争议的土地严禁转让。非开放地区(含已对外开放县、市辖区内尚未批准开放的沿海岛屿)的军用土地不准对外商和港澳台商转让。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拟制与国家土地政策相适应的法规、规章,组织编审军用土地开发规划与计划,负责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工程开发项目的审批、指导、监督,收缴应上交总部的土地转让费。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以下简称各大单位)所属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各大单位后勤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一、《军用土地使
    2023-06-25
    286人看过
  • 《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暂行条例》中有关转让的规定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
    2023-08-11
    435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是国家向土地使用者发放的,用于开发、经营、使用土地的一种特有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使用土地,也可以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他人,甚至是进行抵押贷款。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以对... 更多>

    #土地使用权
    相关咨询
    • 绍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律师收费最新标准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2-09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
    • 是不是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05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与国土部门签订出让合同,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才能申请土地登记,办理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统一登记已启动的地区办理的是不动产证书)。
    • 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划拨土地有何规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1-08-31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具体闲置费由当地国土部门按相关地方规定计算。
    • 房地产出让土地使用权用途介绍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25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吗
      江西在线咨询 2021-12-30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是指政府以转让方式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土地前期开发费和土地转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