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创新的法律环境恶劣:安信信托案相关问题值得深思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08:51:35 271 人看过

众所周知,光大银行是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先行者,开银行批量进行个人资产管理之先河。安信信托案甫出,以信托为基础关系的金融信托产品与以委托关系为基础的人民币理财产品如何有效对接,面临司法的校验。一个个案将如何影响人民币理财产品的运作方式,引起业界关注,值得仔细探究。

在宏观的监管层面上,我国的很多金融创新产品实际上是在比较恶劣的法律环境下“委曲求全”。由于我国金融立法的基点仍然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为了回避审批上的协调难题,很多金融产品并没有建立在本原性法律原理上,尤其是结构性的产品,例如资产证券化产品、各类理财产品等,只能在委托关系与信托关系之间摇摆,在布满“铁钉”(强制性规定)的丛林里穿梭,可谓如履薄冰,险象环生。

然而,金融产品创新是金融发展的重要动力和组成部分,是动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创新是其灵魂。司法校验可以说是金融创新产品的一个必要环节,而司法本身也应该有其发展规律,是在动态过程中不断完善的。可以说,目前就金融创新产品所作的任何审判结果都不能算盖棺定论,司法校验本身即值得从各角度加以思考,再行商榷。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认为,与安信信托案相关的下列问题值得深入思考:

其一,在当今的语境下,应如何解读《商业银行法》第43条等强制性规定?

其二,关于银行理财产品的性质究竟如何?在银信对接产品中各方的法律关系性质如何?

其三,信托无效与信托合同无效是否一样?信托无效的条件是什么?

其四,信托目的、信托合同目的与交易目的的关系如何?

其五,银信合作的前景如何?金融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如何设计才符合法律原理?

其六,受托人的责任如何认定?过错与受托人责任承担是何关系?

其七,在资产管理业务中,固有资产与委(信)托财产之间的交易对法律关系有什么影响?弥补亏损或者转嫁风险的法律风险在哪里?

其八,揭破信托面纱的基本原理是什么?消极信托的效力如何?

其九,如何理解委托人必须以自己所有的财产设立信托?

其十,信托的脱法行为与合法行为有何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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