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原告吴某等9人被告邓州市总公司第三方拍卖有限公司1999年10月9日,原邓州市总公司所属邓州市拍卖公司,移送被告邓州市总公司,被告邓州市XX总公司与原告吴XX等9人商议设立“XX拍卖有限公司”,并于2000年5月30日通过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于6月15日制定公司章程,2000年《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105万元,其中法定股东邓州市总公司出资55万元,占出资额的52.38%;自然人股东吴某出资238735.35元,占总投资的21.38%;其余由其他8名自然人出资。2000年10月24日,被告邓州市某总公司向拟设立的拍卖公司银行账户转账55万元。2000年10月27日,**天正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报告》(天正验字(2000)第68号)中确认“截至2000年10月26日,某拍卖有限公司收到股东投入的资金1080523.00元”,在验资报告附件(投入资本明细表)及验资事项说明中,公司收到股东投入资本1080523.00元,经认定,2000年10月27日、28日,邓州市某公司总公司投入货币资金55万元,其他9名股东投入实物资产530523.00元,从拟成立的拍卖公司提取55万元。2001年3月16日,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股东的申请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批准了某拍卖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1年12月10日,拍卖公司9名自然人股东召开会议修改公司章程,规定“拍卖公司注册资本105万元,每5000元为一股,折合210股,均为个人股”。2001年12月25日,9名自然人股东召开会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如下:“2000年10月28日,邓州市XX总公司以借款名义,收回XX拍卖有限公司原法人股55万元。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再三催促,无法弥补。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内部股东愿意补足,全体股东(邓州市总公司除外)一致同意以吴某某为出资人补足”。2002年3月23日,*天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登州市XX公司验字(2002)第018号验资报告确认:“登州市XX公司原股东55万元于2000年10月28日退市,公司原股东吴XX增资55万元。经审查,截至2001年12月31日,贵公司已收到股东吴某某投资55万元,均为货币资金。同日,**天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确认“截至2001年12月31日,在《拍卖公司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沪审字(2002)第022号)中,资产总额为1176592.41元,负债总额为331333.14元。被告邓州市某总公司以某拍卖有限公司法人股东的身份出资入股,但其出资三四天后全部收回。拍卖公司成立后,被告一年以上未补足出资,为保持公司资本的充实,原告吴某补足了公司注册资本,故被告因撤资不再享有拍卖公司股权。因此,他请求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原告吴某取得被告邓州市XX总公司在XX拍卖有限公司55万元的股份
被告的抗辩理由:吴某投资55万元是预付(补充)股本,不是新增股本。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资金的,责令改正,这说明抽逃行为只能由行政部门处理。即使被申请人撤回出资,也不丧失股东资格
法院认为,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被告邓州公司虽按章程规定认购55万元,但早在验资机构验资后、拍卖公司成立登记前,就已全部收回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登记该拍卖有限公司后,被告邓州市总公司长期无法归还投资,其行为威胁到公司的生存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应否认其股东身份。9原告修改了公司章程,通过了自然人股东吴某补足被告提取的出资55万元的决议。正是吴某的出资,使公司因注册资本不足而无法注销。因此,实际投资者吴某主张55万元股权应属于其收益的理由成立,应予确认。判决书确认,原告吴某取得XX拍卖有限公司55万元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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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指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也可以指当事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合同也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律以及相...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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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独资股东如何认定自己的身份?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24隐名股东是否会被确认为实际出资人,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 (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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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否能用自己的股权投资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091、股东可以用自己的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等,但是不能以劳务、商业特许经营权出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