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是由谁来作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8 18:10:49 359 人看过

行政裁决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同于作出民事仲裁的民间仲裁机构和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法院。比如,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由区(县)或镇人民政府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由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政府采购投诉行政裁决则由财政部门作出,等等。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不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中所需要的全部费用,由本机关的行政经费中支出。行政复议具有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点。

一、行政复议受理机关是哪些

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可以是:

1、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4、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什么区别

1、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复议是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审核的。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调解案件纠纷。3、行政复议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4、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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