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涉入条件下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与税务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18 19:01:41 436 人看过

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且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根据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企业所确认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充分反映企业所保留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通过担保方式继续涉入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通过对所转移金融资产提供财务担保方式继续涉入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财务担保金额两者之中的较低者,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同时按照财务担保金额和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之和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这里的财务担保金额,是指企业所收到的对价中,将被要求偿还的最高金额。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通常是指提供担保而收取的费用,如果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确定,则应当视同其等于零。在随后的会计期间,财务担保合同的初始确认金额应当在该财务担保合同期间内按照时间比例摊销,并按照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为各期收入。因担保形成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当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当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通过对所转移金融资产提供财务担保方式继续涉入的,暂不应改变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未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融资产转移损失不得扣除。在随后的会计期间,财务担保合同的初始确认金额应当在该财务担保合同期间内按照时间比例摊销,按照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为各期收入,计入收入总额的,可配比摊销扣除。但因担保形成的资产的账面价值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计提减值准备,在计提时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附期权合同并且所转移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计量方式下的继续涉入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因卖出一项看跌期权或持有一项看涨期权,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且按照摊余成本计量该金融资产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收到的对价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所转移金融资产在期权到期日的摊余成本和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初始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继续涉入所形成负债的账面价值。相关期权行权的,应当在行权时,将继续涉入形成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因卖出一项看跌期权或持有一项看涨期权,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暂不应改变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期权行权的,应当在行权时,分别确认收入总额与税前扣除额。

3.持有看涨期权、出售看跌期权、附上下期权且所转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方式下的继续涉入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因持有一项看涨期权、卖出一项看跌期权、卖出一项看跌期权和购入一项看涨期权(即上下期权)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的,应当在转移日仍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或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该期权行权价格之间的较低者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因持有一项看涨期权、卖出一项看跌期、卖出一项看跌期权和购入一项看涨期权(即上下期权)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的,在转移日不应改变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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