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关于次承租人的代为清偿权的规定
基于合同的相对性,通常来说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只有承租人有权支付到期租金,清偿债务,履行合同,以防出租人以承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因为,若出租人解除合同,不仅承租人无权再占有该房屋,次承租人相对于出租人也属于无权占有,此时,出租人有权让次承租人腾退房屋,故此法律规定次承租人有权代承租人清偿拖欠的租金以及违约金,以保障其可以继续使用该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719条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二、承租人的合同义务
1、承租人应按约定数额、期限交付租金。承租人不履行这一义务的,出租人具有追索权。
2、承租人应妥善保管和保护租赁物,并按合同约定正确地使用。合同没有约定的,应按租赁物的性质和用途使用。
3、承租人擅自拆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4、承租人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5、在租赁关系终止时,承租人有及时返还租赁物的义务。逾期不还租赁财产,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三、承租人的主要权利
1、使用权
按合同约定,承租人有权占有、使用租赁物;
2、违约赔偿
对出租人违约(没按约定提供租赁物)行为,或因违约所造成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偿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发生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时,承租人的合同权利对新的租赁物所有人依然有效。承租人因工作需要,并事先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在租赁期内,可以将租赁物转给第三人承租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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